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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发布时间:2023-03-03 12:35:07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A 、50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B 、100

C 、70

D 、8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都江堰的资料

秦蜀郡太守李冰建堰初期,都江堰名称叫“湔堋”,这是因为都江堰旁的玉垒山,秦汉以前叫“湔山”,而那时都江堰周围的主要居住民族是氐羌人,他们把堰叫做“堋”,所以都江堰就叫“湔堋”。

三国蜀汉时期,都江堰地区设置都安县,因县得名,都江堰称“都安堰”。同时,又叫“金堤”,这是突出鱼嘴分水堤的作用,用堤代堰作名称。

唐代,都江堰改称为“楗尾堰”。因为当时用以筑堤的材料和办法,主要是“破竹为笼,圆径三尺,以石实中,累而壅水”,即用竹笼装石,称为“楗尾”。

直到宋代,在宋史中,才第一次提到都江堰:“永康军岁治都江堰,笼石蛇决江遏水,以灌数郡田。”

关于都江这一名称的来源,《蜀水考》说:“府河,一名成都江,有二源,即郫江,流江也。”流江是检江的另一种称呼,成都平原上的府河即郫江,南河即检江,它们的上游,就是都江堰内江分流的柏条河和走马河。《括地志》说:“都江即成都江”。从宋代开始,把整个都江堰水利系统的工程概括起来,叫都江堰,才较为准确地代表了整个水利工程系统,一直沿用至今。

拓展资料

都江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城西,坐落在成都平原西部的岷江上,始建于秦昭王末年(约公元前256~前251) ,是蜀郡太守李冰父子在前人鳖灵开凿的基础上组织修建的大型水利工程,由分水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部分组成。

两千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防洪灌溉的作用,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至今灌区已达30余县市、面积近千万亩,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仍在一直使用、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凝聚着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勤劳、勇敢、智慧的结晶。

都江堰风景区主要有伏龙观、二王庙、安澜索桥、玉垒关、离堆公园、玉垒山公园、玉女峰、灵岩寺、普照寺、翠月湖、都江堰水利工程等。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都江堰是世界文化遗产(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自然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城市绿线管理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第二章 绿线划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二)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城市绿线的划定应当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和范围。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二)现有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三)现有集中的居住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具有绿化美化效果的区域。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批准和调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 绿线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改作他用,不得擅自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调整,但不得减少城市绿线内的用地面积。

(一)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布局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三)其他经论证须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占用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恢复绿地的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化恢复费,并与负责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经批准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占用期满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绿地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出让地块的绿地率。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绿化设计专章中应当明确绿化用地布局、绿地率、绿化树种以及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审查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不得减少当期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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