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防洪标准为50~100年的是( )。
A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
B 、大于50万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
C 、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
D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
【正确答案:C】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防洪标准为50~100年的是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
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措施,即蓄存与泄放都要考虑全面,但是主要以泄洪为主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扩展资料
防洪管理:
包括防洪工程的养护维修和防汛中的调度运用。要求工程完好,汛期能灵活运用;调度运用合理,既能够满足预定的防洪要求,又要保证工程安全。主要工作如下。
1、检查观测
及时掌握工程设施的工作状态,如发现问题,即迅速处理。
2、养护维修
对主体建筑物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定期大修,以保持工程设施的完好安全,保证能在正常和非常情况时灵活运用。
3、防守抢险
汛期对防洪设施组织防守,出现险情时,及时抢护,充分发挥已有防洪工程的作用,保障保护区的安全。
4、防洪调度
根据防洪调度规程,针对可能出现的洪水和防护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渡汛计划和紧急措施方案,对防洪系统中的各项设施进行调度。做到在洪水不超过设计标准时,可满足保护区安全渡汛的要求;遇超标准洪水则要兼顾主体建筑物安全和重要地区、城市的安全,使洪灾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5、防洪法规
用作防洪工作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加强工程管理;保护防洪设施安全;发挥防洪系统的效益;调整人们在生产、生活、经济建设中所产生的相互间的利益矛盾。此外,在管理中还要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防洪
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
防洪标准按表2.0.1的规定确定.
2.0.2 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
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表2.0.1的规定分别确定.
表 2.0.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性 非农业人口(万人)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城市 ≥150 ≥200
Ⅱ 重 要 的 城 市 150~50 200~100
Ⅲ 中 等 城 市 50~20 100~50
Ⅳ 一 般 城 镇 ≤20 50~20
2.0.3 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
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表2.0.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2.0.4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
其防洪标准可取表2.0.1规定中的较高者.
2.0.5 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2.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
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 乡 村
3.0.1 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的规定确定.
3.0.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表 3.0.1 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防护区人口(万人) 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150 ≥130 100~50
Ⅱ 150~50 300~100 50~30
Ⅲ 50~20 100~30 30~20
Ⅳ ≤20 ≤30 20~10
4 工 矿 企 业
4.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等工矿企业,应
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1的规定确定.
4.0.2 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
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
防洪标准可取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等.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
规定的下限确定.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
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表 4.0.1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 大 型 200~100
Ⅱ 大 型 100~50
Ⅲ 中 型 50~20
Ⅳ 小 型 20~10
注1.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
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4.0.4.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4.0.1的规定确定其防
洪标准.
4.0.4.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4.0.1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
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3 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
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
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
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
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
门的防护措施.
表 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库容(108m3) 坝 高(m) 设 计 校 核
Ⅰ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Ⅱ,Ⅲ等工程 2000~1000
Ⅱ ≥1 ≥100 200~100 1000~500
Ⅲ 1~0.10 100~60 100~50 500~200
Ⅳ 0.10~0.01 60~30 50~30 200~100
Ⅴ ≤0.01 ≤30 30~20 100~50
等 级
5 交 通 运 输 设 施
5.1 铁 路
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程度或运输能力分为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1.1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和蓄,滞洪的
要求确定. 表 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运输能力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等 级 重要程度 (104t/年) 设 计 校 核
路基 涵洞 桥梁 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
重要的大桥和特大桥
Ⅰ 骨干铁路和准高速铁路 ≥1500 100 50 100 300
Ⅱ 次要骨干铁路和联络铁路1500~750 100 50 100 300
Ⅲ 地区(包括地方)铁路 ≤750 50 50 50 100
注 1.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2.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104t折算.
3.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 公 路
5.2.1 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
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1的规定确定.
5.2.2 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2的规定确定.
5.3 航 运
5.3.1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所在城镇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
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1的规定确定.
5.3.2 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
洪标准相适应.
5.3.3 天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上的船闸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等级和所在河流以及船
闸在枢纽建筑物中的地位,按表5.3.3的规定确定.
5.3.4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
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4的规定确定.
5.3.5 当按表5.3.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
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
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表 5.2.1 汽车专用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性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路基 特大桥 大,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高 速 政治,经济意义特别重要的,专供汽车分
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100 300 100 100 100
Ⅰ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 100 300 100 100 100
矿区,港口,机场等地,专供汽车分道行驶,
并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
Ⅱ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
港口,机场等地,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 50 100 50 50 5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表 5.2.2 一般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等 级 重 要 性
路基 特大桥 大,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Ⅱ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
港口,机场等地的公路 50 100 100 50 50
Ⅲ 沟通县城以上等地的公路 25 100 50 25 25
Ⅳ 沟通县,乡(镇),村等地的公路 100 50 25
注1.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2.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表 5.3.1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河网,平原河流 山区河流
Ⅰ 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 100~50 50~20
淹后损失巨大
Ⅱ 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50~20 20~10
Ⅲ 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20~10 10~5
表 5.3.3 船闸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Ⅰ Ⅱ Ⅲ,Ⅳ Ⅴ,Ⅵ,Ⅶ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0~50 50~20 20~10 10~5
表 5.3.4 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重要的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200~100
Ⅱ 中等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100~50
Ⅲ 一般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50~20
注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4 民 用 机 场
5.4.1 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4.1的规定确
定.
表 5.4.1 民用机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程 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国际机场 200~100
Ⅱ 重要的国内干线机场及一般的国际机场 100~50
Ⅲ 一般的国内支线机场 50~20
5.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 管 道 工 程
5.5.1 跨越水域(江河,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为三
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5.1的规定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5.5.2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城(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
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表 5.5.1 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大 型 100
Ⅱ 中 型 50
Ⅲ 小 型 2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6 木材水运工程
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工程类别和工程规模分为二个或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6.1的规定确定.
表 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程类别 等 级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 计 校 核
Ⅰ >7 50 100
收漂工程 Ⅱ 设计容材量 7~2 20 50
Ⅲ (104m3) 15 50 100
木材流送闸坝 Ⅱ 坝 高 15~5 20 50
Ⅲ (m) 20 50 100
水上作业场 Ⅱ 年作业量 20~10 20 50
Ⅲ (104m3) 20 50 100
木材出河码头 Ⅱ 年出河量 20~10 20 50
Ⅲ (104m3) 5 20
Ⅱ (104m3) ≤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