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A 、A.优先执行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B 、
优先执行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C 、执行两标准中排放控制要求较为严格的
D 、按标准实施时间先后顺序取后者执行
【正确答案:B】
执行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优先执行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效力优先于国家级,且不得低于国家级标准。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2021.02.01)第二十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地方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本行政区域提出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2021.02.01)第二十四条: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不交叉执行原则”规定始末
90年代初,原国家环保局开展了环境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对1973年颁布的《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88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80年代编制的39项行业性排放标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论证。归纳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适用范围不清,交叉执行,影响了标准的实施与执法的
效果。
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1988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取代了“三废”排放
标准中水污染物部分,也取代了部分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是,由于当时征收排污费仍按
“三废”排放标准执行,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值与行业性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冲突严重,其中该类标准严于行业性标准的60项,宽于的31项,相同的96
项。所以,出现既不能简单废除某一个行业性排放标准,又不能将行业性标准作为排污
收费依据的局面。这样就造成了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的相互交叉,影响了标准的有
效实施。
类似情况,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也同样存在。80年代我国先后颁布了许多个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原目的在于弥补1973年颁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不足,克服排污限值一刀切、与生产特点脱节等问题。但是,这些行业性排放标准由于与综合性排放标准实施界限不清,与排污收费标准不配套,在行业生产中控制污染的特点不突出等等问题,导致行业排放标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与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作用引起我国排放标准条理不顺和冲突、紊乱现象。
实践证明,选择重点污染行业制订排放标准,其实施易于与行业生产发展相结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