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及时办理撤销注册手续的情况是( )。
A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B 、受到刑事处罚的
C 、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12个月以上
D 、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正确答案:C】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属于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及时办理撤销注册手续的情况。
不可以啊~
如下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定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治法规研究制,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上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属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中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第十九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二十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通过城乡规划师考试并已满三年的同学注意,大家要抓紧时间去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如果还有不清楚怎么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的同学不要着急,下面帮考网就告诉大家城乡规划师注册的相关信息。
城乡规划师注销和撤销注册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并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后予以注销。如果注销后要申请重新注册,注销期内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二、凡是在有效的注册周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没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或本人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注册,那么注册执业资格将自动暂停。
自动暂停后申请注册的,原注册周期和暂停期内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三、如果发现并查实注册城乡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撤销其注册,并公告将其证书作废:
1.城乡规划师完全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2.城乡规划师死亡或者失踪的
3.城乡规划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具体执业行为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相应处理的
4.城乡规划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5.城乡规划师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证书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向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
2.需要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注册管理机构或原批准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需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拟批准撤销的决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公告撤销其证书。
四、从注销注册或被核准撤销注册之日起,相关人员不得再承担城乡规划执业工作。发现并查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证书撤销后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发现并查实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证书后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公示期内,相关人员可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申诉。
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
一、如果因为工作单位变更,注册城乡规划师所从事的城乡规划相关技术工作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转换注册类型,应当申请注册类型转换。
二、如果需要申请注册类型转换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需要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信息
2.需要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需要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需要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注册类型转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