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 )。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 )。

发布时间:2023-03-03 13:01:53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 )。

A 、质押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 )。

B 、留置

C 、抵押

D 、定金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民法名词解释:流质抵押什么意思?

流质抵押,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举例来说,就是甲乙约定将A物抵押给乙,当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约定A归乙所有。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流质条款无效,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无效而无效。

扩展资料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民法中被称为“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抵押物代偿条款”,但流质抵押条款无效仅指该条款无效,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当事人不仅不得约定该条的内容,而且在下列情形下,也会被认为属于流质抵押条款而被认为无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时,由贷款人自行处置抵押物或者当事人虽然未在抵押合同中签订流质抵押条款,但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延期清偿合同,在延期合同中约定如抵押人在延期内仍未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或交由抵押权人经营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不动产出售合同,但并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不动产,而由债权人将不动产的价款支付给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以赎回该不动产。

留置物包括什么

问题一:留置权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抵押合同的 一个是质押合同的

问题二: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权利 是什么意思?在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上的。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称为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用以清偿债务。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应负民事责任。当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等原因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向债权人返还留置物。

问题三:商业留置权指哪些 金钱不适用留置。

金钱做为一种特殊的物,一般认为占有即标志着所有,因此交付金钱后也就出现了所有权的转移,由物权转化为了债权,不能再主张物上请求权了。物权都没有了,也就谈不到做为物权一种的留置权。

你所说情况中的,托运人拒付运费,不能认为是一种留置行为,因为托运人根本未占有承运人的物。托运人应付的运费是一种合同之债,而托运人要求先交付货物再付运费是一种双务合同中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且符合一般的商业习惯。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 )。

问题四: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伐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问题五: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留置权是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留置权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抵押权。质权基本相同,有以下几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主债权的全部收留置权的担保,但债权人基于合同享有的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不在担保范围之内。例如,在运送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请求支付运费等费用的债权为主债权,受留置权的担保,而承运人享有的其他从权利,如要求清扫车厢等权利则不在担保范围内。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问题六: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使用权吗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七:有法条明确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吗 互可以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享受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

1 一方欠另一方债

2 留置的物品与呀债的产生有密切联系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 )。

3 保管 维修 产生的债

乙不能留置 可以要求支付

问题八:企业之间的留置指的是什么? 【回答】学员jsnjkj,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实际上就是留置,只是这个留置发生在企业之间。比如AB两个企业,A企业将机器设备送到B企业处维修,且A企业支付了修理费。但是B企业修完之后发现A企业之间还欠其一笔买卖合同的欠款,此时就将机器设备留置。这里实际上是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工修理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B企业留置是可以的。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问题九:管理人对质物、留置物是否有取回权?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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