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发布时间:2023-03-03 14:28:08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A、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B、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C、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D、职业病危害条件论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什么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业病防治法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界定?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扩展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等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危害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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