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当调查终结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并酌情作出决定。下列关于处罚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违法行为轻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
D、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D】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决定【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考察方向】概念释义【难易程度】易【】
行政处罚程序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进行调查取证,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需告知被处罚人其享有的权利,然后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 的基本程序如下: 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