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

(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

发布时间:2023-03-03 15:27:42

(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中正确的是()。

A 、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

B 、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C 、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0万元的罚款

D 、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的罚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第四条 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九条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第十条 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不得遗漏。第三章 企业主体责任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

(三)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

(四)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情况;

(五)危险工艺运用和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爆破、登高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

(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情况;

(九)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

(十)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查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

未申报登记出口农药怎么处罚

一、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八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且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温馨提示:
本文【(2018年)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由作者 安全工程师考试题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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