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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料加工厂原有员工80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又新增员工3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是()。

发布时间:2023-03-03 17:45:03

某木料加工厂原有员工80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又新增员工3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是()。

A、配备10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某木料加工厂原有员工80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又新增员工3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是()。

B、配备20名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某木料加工厂原有员工80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又新增员工3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是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的?

你可以查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要求人身赔偿吗

原创: 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7月9日

Q

员工受工伤,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企业该如何赔偿?

法律顾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发生工伤的员工,都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只有那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利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企业遭遇双重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争议阶段,有双重都支持的,有就高原则的,也原性质相同只赔一次的等等;

截止今,司法裁判开始趋向一致,以广东省为例,基本原则是:

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员工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第三,以下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

相关依据及参考:

某木料加工厂原有员工80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又新增员工3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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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如何处理?

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相同的项目表: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拓展资料:

1、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也是我国目前立法的明确规定。

2、虽然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再次明确,但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若仅因制定程序的原因,即使员工严重违反合理合法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单位却不能以此予以解雇的话,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平等保护。

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解雇依据:

1)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某木料加工厂原有员工80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又新增员工3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是()。

2)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4)劳动者明示表示接受或该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主文或列为劳动合同附件。

参考资料:重庆法院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认定问题》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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