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

发布时间:2023-03-03 18:39:32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应在()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A 、1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

B 、2

C 、4

D 、8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广东一工地发生坍塌致7人死亡,坍塌的原因是什么?

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地模板支撑突然坍塌,当时在上面作业的人员比较多,所以造成了严重的生产事故。

这次事故中造成了九人伤亡,七人抢救无效死亡,一人重伤,一个轻伤。

工地模板支撑坍塌事故经常发生,为何这类型事故难以避免,这里觉得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现在的大高层建筑比较多,脚手架稳固性非常重要,这个施工过程也是整个工程的难点,这不像下地基那么容易。稳固的脚手架可以支撑更多更重的东西,因为在脚手架支撑面之上作业的人比较多,而水泥重量又很重,脚手架不稳固或者支柱承重不够,这样的非常容易发生危险,这次广东汕头尾市的事故可能是因为脚手架支撑不稳固原因造成的。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

第二个原因:模板质量有问题,模板在脚手架之上,模板质量好坏关系到整个水泥层会不会发生泄露或者崩塌。一些模板可能用的次数多了,木板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形,同时木质腐朽。一两个质量不好的模板也是潜在的危险源头。

怎么避免更多类似事故发生,这需要检查脚手架和模板的质量,同时要注意观察施工进程中的变化。

一个楼面施工造成了九人伤亡,这次教训让很警醒,因为这个工程本身没有多大,和平时低层楼面施工差不多,同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多,整体来看不应该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不过这类型往往是由于工作人员不重视造成了,越是小的施工,有些人越是容易忽视安全问题。

通过这样的事故可以看出,施工过程中要多检查材料的质量和注意施工过程发生的变化。防患于未然需要从细小的事情做起。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由雇佣人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扩展资料

雇员的追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某在建商业大厦的楼板浇筑施工中,突然发生大面积模板垮塌事故,致使16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中13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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