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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发布时间:2023-03-03 19:30:39

下列关于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 、非传统水资源包括污水、雨水,但不包括海水

下列关于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B 、城市供水设施规模应按照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C 、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供水工程规划的内容

D 、城市水资源总量越大,相应的供水保证率越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非传统水资源是指江河水系和浅层地下含水层中的淡水资源之外的水资源,包括雨水、污水、微咸水、海水等。城市供水设施应按最高日用水量配置,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该按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计算。总体规划阶段,供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1)预测城市用水量;(2)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3)确定城市自来水厂布局和供水能力;(4)布置输水管(渠)、配水干管和其他配水设施;(5)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提出水源保护措施。水资源总量是指一年中通过降水和其他方式产生的地表径流量和地下径流量。保证率越高,相应的水资源总量越小。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建设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县城市供水水源为小孤家子水库,备用水源为红河水库。保护区域范围为:

(一)小孤家子水库

一级保护区:库区304m正常高水位线外侧水平距离200m(不超过山脊线)范围内的水体、陆地;水库上游井家沟河、侯家窝棚河及北大林子河入库口上溯1000m水域及防洪堤两侧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界线外水平距离300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入库河流库口上溯3000m的水域及防洪堤两侧沿线纵1000m,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二)自治县城市供水备用水源为红河水库,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地理界标,设置警示保护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污染水质的行为:

(一)在城市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和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在城市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前一项规定之外,禁止搭建临时餐饮、休闲、娱乐设施,沿河烧烤野炊,炸鱼电鱼,洗刷车辆,毒鱼,使用持久性或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污染水体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三)在城市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前两项规定之外,禁止放养家禽家畜、游泳、洗衣物,钓鱼、网鱼等捕鱼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污染和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破坏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宣传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公共供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所需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鼓励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施工前,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资质、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城市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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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三)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四)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给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五)盗窃井盖等供水设施;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七)在距供水管线及设施1.5米范围内乱堆乱放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八)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九)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十)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第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应将相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的对外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分别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消火栓维修改建计划由城市供水企业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对损坏的公用消火栓及时维修。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下列关于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中从事制水、化验的人员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期体检。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暂停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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