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

发布时间:2023-03-03 21:25:45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A 、1周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

B 、15天

C 、1个月

D 、3个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1周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煤矿机电设备防爆细则

法律分析: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1、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2、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什么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什么应当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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