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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我国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

发布时间:2023-03-03 22:06:0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我国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

A 、卫生许可证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我国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

B 、环境影响检测证书

C 、安全使用证书

D 、中文说明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我国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中文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有何要求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9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危害告知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危害告知指的是: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

(1)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②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④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2)劳动合同告知。为了维护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有的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该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把职业病危害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内容包括:

①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②危害后果。

③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④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⑤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告以实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公告栏、警示告知。

①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只有用人单位将职业病的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才有可能真正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拥有职业病危害的信息是不对等的,用人单位全面掌握原材料、工艺、技术、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状况及相关防护知识,处于强势、主动地位,相比之下劳动者对有关信息了解较少,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进行告知,那么劳动者职业卫生的知情权就很难实现。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之一。

公告栏的设置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固定位置,劳动者经常活动必经之处,显眼、视线易及、没有任何遮拦。

②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有些作业岗位会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警示告知也是一种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形式。

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对于经常或偶然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尤为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

警示标识是指国家规定的或国际通用的标志;警示说明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这些警示说明必须使用中文,以使劳动者知晓。

(4)职业危害说明书、标识告知。

①职业病危害设备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有很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所使用的设备有密切关系或者直接是由设备产生的,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掌握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措施等,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供应者,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且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设置在设备的醒目位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我国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

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②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针对某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5)警示标识的类型。

①安全色。红、黄、蓝、绿四种颜色是我国规定的安全色,其含义和用途为:

红色代表禁止或停止,用于禁止标志,停止信号,例如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分。

黄色代表警告注意,用于警告标志和警戒标志,例如厂内危险设备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行车道的中线、机器上齿轮箱的内部、安全帽等。

蓝色代表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用于指令标志,例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指引车辆和行人行走方向等。

绿色代表提示安全状态、通行,用于提示标志,例如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和其他防护装置的位置等。

为了使安全色更加醒目,使用对比色为其反衬色。黑白色互为对比色,白色作为红、蓝、绿色的对比色,黑色作为黄色的对比色。

用安全色和集合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②警示标识。分为警告标识、禁止标识、提示标识、指令标识和警示线。

第一,警告标识: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

第二,禁止标识: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阻止不安全行为。

第三,提示标识: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第四,指令标识: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如戴安全帽。

第五,警示线: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谁有职业病防治法知识问答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护措施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我国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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