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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中义务的设定来说,其表现形式不包括( )。

发布时间:2023-03-03 22:42:51

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中义务的设定来说,其表现形式不包括( )。

A 、接受审计督察

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中义务的设定来说,其表现形式不包括( )。

B 、撤销纳税决定

C 、接受纳税决定

D 、拘留决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中义务的设定来说,其表现形式包括: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

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有何区别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 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 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将行 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行政行为内容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一定的权益或科以一定的义务,实际上设定了 新的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 系。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 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 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 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原有的法 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的一种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 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具体表现为:对其原来所享有权 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缩小,或者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如批准营 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纳税税种、税率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 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确认法律关系,但 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 中并不能完全确认。确认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事实确认为前提的,在有些法律关系确认之中, 也同时包含着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有些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事实的确认,法律要求是分 开的,不能互相取代或交错在一起。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 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 为 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 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不可以变更,而是说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随 意撤销或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改变(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 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 相 对方。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行政行为的内 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 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 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许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正式生效实施,如何把握界定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不但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今后认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贯彻实施工作。

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界定。行 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法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行为不属行政许 可:无行政许可权或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发证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如以民事主体的身 份等)所从事的审批活动,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自己的名义独立做出许可行为,或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机关,如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专门人事机关、决策咨询机关作出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客体(内容)上进行界定。行 政许可只针对外部管理性行政行为而言。由此可以界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 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这些事项的审批,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所属的事业单 位,而不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和 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不属行政许可,由其以下几个特点决定:

一是负责行政确认的行政机关一般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的,起证实和确认作 用;二是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属于宣示性的行政行为,确认对象是业已发生的、现存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赋予新的权利义务;三是行政确认可以依法定职 权作出,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而行政许可的决定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作出;四是行政确认只能是羁束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行政 许可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证的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发放的执法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考核合格证等,因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是行证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进行界定。经 许可后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不能算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应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不是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是一种告知性行 为,一般是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情况、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什么特定活动的问题。

有具体的吗?

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表现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2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罚款20-200元)。

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中义务的设定来说,其表现形式不包括( )。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3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4合法要件

一、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这一要件的直接意义,是要求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联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这一要件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安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

第二,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只是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政相关联的。

对于行政活动中的事实证据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是证据的法定种类,回答什么属于证据和证据表现为什么形式的问题。第31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特征和形式,那么在诉讼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证据应当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残缺不全的,能够足以证明采取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在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够,法院有权向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的公民和组织收集证据。法院还可以组织证据的鉴定。经过取证和鉴定,法院确定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如果行政机关打算使自己的意志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必须依法处理行政事务。

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准则和依据,是讲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讲它的惟一性。

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联系。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适用法律的条件。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适用法律的含义之一,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适用。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有关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行政决定,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例如行政决定送达至当事人,是行政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达之日是行政决定生效之时,生效的内容限于送达的内容。没有完成送达这一程序,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程序法提到与实体法同样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中对行政程序规定的比较好的和体现时代精神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这三个决定程序中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必须得到满足,即当事人的了解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如果行政机关不尊重不满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处罚决定就无效。所以这种对程序权利的尊重和满足,具有法律强制性。

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除了上面讲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外,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个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关于超越职权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过于热心也会构成违法和侵权。法院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5停止行政

停止执行

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中列举了五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5.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撤销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如下: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3.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6行政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中义务的设定来说,其表现形式不包括( )。

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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