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省乙市丙县某建材公司是乙市所属企业,正在进行项目改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项目竣I验收后,向()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
A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
B 、甲省安全监管部门
C 、乙市安全监管部门
D 、丙县卫生行政部门
【正确答案:D】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接受监督。
民诉规定,应该是企业住所地法院破产案件规定中有级别管辖规定
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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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积极协调,主动沟通,为理顺监管体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这几年来,积极主动与市编办、卫生局、人保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广泛的沟通协调,就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要实现责权匹配、上下衔接、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共识。2012年8月,市编委会办公室按照中央编办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进一步调整理顺了我市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2012年12月19日,市卫生局向我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移交了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彻底理顺了我市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二)加强宣教,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
2012年,我们按照国家总局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培训计划,积极开设了职业健康专题培训。一是以《职业病防治法》修订颁布为契机,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氛围。二是集中举办3期职业健康培训班,将宣传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管知识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各区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本级和下一级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三是结合全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大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四是结合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百千万”大培训,共举办6期木质(门业)家俱制造企业培训班,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719人。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开展普查与申报,基本摸清了本市职业危害基本情况。
2012年,在市政府给各区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任务中,市局把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和申报工作列入为考核内容之一。为此,各区县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是积极与本地财政部门衔接,争取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专项工作经费;二是加强对镇街(园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召开职业危害普查摸底工作专项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交流普查工作经验,解答普查疑难问题,严格按照“乡镇上门调查填表、区县统一审核录入、市级定期通报督促”的办法,全面展开职业健康普查摸底,确保普查质量;三是把普查与申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普查摸底,促进申报数量和质量。截止目前,全市各区县基本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数、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数、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和检测评价等基本情况。截止目前,全市有各类有毒有害企业7390家,其中矿山开采加工企业1133家,木质家俱制造企业725家,建材企业641家,石棉制品企业3家、石英砂加工17家、其它各类企业4871家。全市从业人员共有67万余人,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有18万余人,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四个行业职业病危害整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我们及时作出专题部署,要求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及制品、金矿开采企业清理和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摸底排查、弄清家底。经调查,全市共有木质家俱制造企业725家、石棉制品企业3家、石英砂加工17家、无金矿开采企业。从业人数约18500余人。但大型企业极少,中小企业、手工作坊占大多数,从而形成了以粉尘、甲醛、苯系物、及噪声等为主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形势也相当严峻。二是制定方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督查。要求各区县企业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对本辖区四个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帮助、指导、督促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三是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抓手,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通过评价,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整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撑服务。
(五)抓点带面,继续开展了职业健康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
2012年,全市继续启动了230家区属企业和15家中央在渝、市属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我们在2011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职业健康处对创建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各区县在认真总结规范化创建工作的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切实提高规范化创建质量。一是对列入规范化创建的企业进行认真筛选,重点在木质家俱(门业)制造、制鞋(制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冶金机械、建材(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生产与加工、化工、纺织印染、电池生产等产生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中选择创建企业。二是在创建内容上突出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现状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整治、警示告知、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内容。三是结合重点行业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开展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把创建的过程作为整治提高的过程,通过创建促进整治工作开展,消除了大量职业健康安全隐患。四是各区县创建企业为摸清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现状,绝大部分企业认真开展了“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达到职业健康整治效果。从创建考评情况看,达到了两个目的:
一是有效解决了企业抓职业健康“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实现了让一部分重点企业“先动起来”起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有效解决了基层监管队伍抓职业健康“无从下手”的问题,实现了“抓示范、炼队伍”的作用。
(六)积极试点,全面完成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试点工作。
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们高度重视国家总局下达的试点任务,成立了市、县两级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明确分工、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全面负责许可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制定和审核验收等工作。同时,给予资金保障,安排试点配套资金近10万元,并获得总局10万元试点经费支持,全力促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我们从政府专家库内抽调7位职业卫生专家和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潜心研究,最终完成了《重庆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职业卫生安全审核评价评判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职业卫生现状审核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拟定了“一个办法”、“二个标准”、“三个文件”、“四个式样”、“五个程序”,编制完成了12类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书样本。2012年是试点工作的实施和总结阶段,按照总局“成熟一个发一个”、“不求数量、求质量”、“决不乱发、滥发一个证”的基本原则,对璧山县7家规模以上制鞋企业进行了考评验收,全部达到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要求,颁发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另有5家正在进行整改,拟定3月中旬考评验收。
(七)相互促进,扎实开展了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安监局与宁夏安监局结成对子,相互之间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检查工作。2012年10月10日至15日,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区县成立检查组,前往宁夏进行为期6天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检查。分别对宁夏石嘴山市、吴中市、中卫市、贺兰县开展了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2012年10月31日至5日,配合宁夏检查组对渝北区、江津区、大足区、云阳县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开展此次省际互查工作,不仅达到了相互借鉴和学习的目的,而且对下一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
我市是全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化工基地、制造和IT等基地,产业门类齐全,传统工艺落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全市各个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难度大、任务重。一是多年积累潜在的职业病病例逐渐暴露,通过这两年规范化企业创建就可以看出,体检出来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员、职业禁忌证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部分区县摸底调查和网上申报率低,相当部分中小型企业还没纳入监管范围;三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还远远跟不上需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率低、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四是大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缺乏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五是粉尘、有毒化学物、噪声、高温仍然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去年通过规范化企业创建,这几方面引发的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的企业不在少数。
(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亟待加强
相当部分企业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个人防护意识差;工作场所存在生产布局不合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防护设施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接受专门培训;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培训等制度得不到落实。“三同时”实施率、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培训率离“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差距较大。
(三)监管力量仍然薄弱
据统计,目前全市除个别区县未完成职能调整外,普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数量少,缺乏专业人员。部分区县投入不足,缺少开展日常监管所需的经费与装备,以至于监管能力薄弱与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四)技术服务滞后
从近两年的规范化企业创建就能看出我市职业技术服务相当滞后。尽管我市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有37家,具有建设项目评价资质的只有10家,这些机构真正开展工作的不足二分之一,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及能力相对于众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大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需要的服务相比,差距较大。
(五)工作进度不平衡
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有些甚至把职业卫生监管游离于安全生产工作之外,监管工作进度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
一是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和申报与既定目标有较大差距,普查率和申报率仍然较低。目前仍有几个区县普查和申报数量不足30家;二是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效果差别较大。有些地区取得明显效果,有些则流于形式,整治不彻底,部分区县甚至没有确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治理;三是个别区县安监局对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认识不够,对辖区企业摸排工作不到位,未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危害严重或较重、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企业纳入规范化企业创建范围,致使创建企业代表性差,示范作用较小。
三、2013年工作重点
(一)尽快调整职能,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各区县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编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力争到2013年6月1日前,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卫生、人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最大的支持,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新增职能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到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到位,促进职能调整后职业健康监管无缝连接。职业健康监管任务重的区县,在设置专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配齐配强熟悉业务的人员,要督促和指导镇街(园区)安监办指定一名专管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管。
(二)加强宣教,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和水平。今年,市安监局将继续把宣传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管、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按照“抓宣贯、造声势、强意识”的思路,加强职业健康宣传。4月份,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组织一次全市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职业健康知识论坛和展示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职业病防治工作浓厚氛围。6月份,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二是按照“抓培训、强意识、教方法、促工作”的思路,积极开展培训。上半年,市局将组织1期区县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专题业务培训班,增强监管能力;同时结合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还将统一集中组织对石英砂开采与加工、制鞋(制革)、非煤矿山露采(10万吨以上规模)与非煤矿山硐采、建材(水泥、陶瓷、涂料、耐火材料、玻璃)生产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专题培训,切实增强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区县要组织对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监管人员集中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业务专题培训;要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对本辖区内除由市级统一组织培训以外的其他职业危害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要检查和督促企业加强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认真普查,继续加强职业危害申报与摸底建档工作。各区县要下功夫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基本情况管理台账。要按照“再动员、再培训、再摸底,边调查、边录入”的要求,对去年以来开展普查摸底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纠正已经录入系统中的错误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完善职业健康普查摸底和普查信息的审核与录入工作。要按照“全覆盖、不漏报,先重点、后一般,边申报、边规范”的思路,全面加强职业危害申报。4月底前,各区县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统计、经信委等企业管理相关部门联系,把本辖区有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基本底数摸清,为申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根据掌握的企业底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工作措施和办法,强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争年底前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70%以上。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各省市要以防治煤尘、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石棉、木质家俱(门业)制造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5个左右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争取到2013年底这些行业领域率先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根据我市的实际,各区县要利用两年的时间,继续在木质家具(门业)制造、制鞋(制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冶金机械、建材(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等5个重点行业,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扎实开展以“建制度、促申报、贴警示、戴防护、控尘毒”为重点的粉尘与高毒物质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在确定整治行业时,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5个重点整治行业的基础上,可调整和扩大整治行业范围,但必须保证不少于5个以上整治行业。各区县要结合普查摸底情况,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整治,力争5个整治行业在2013年底率达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渝办发〔2010〕166号)目标。通过整治,切实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五)抓点带面,继续开展职业健康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今年,全市继续启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按照“抓创建、促规范、促整治”的思路,采取分级创建、分级验收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创建面,全市启动100家市级、300家区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其中,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启动不少于2家市级、各央企和市属重点企业启动不少于1家市级创建企业;各区(含经济开发区)和渝西片区各县启动不少于8家区县级创建企业,渝中区、渝东南和渝东北各县(自治县)启动不少于5家区县级创建企业,列入创建名单的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企业要全面推进所属企业开展创建和整治工作。各区县要在产生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中选择创建企业。按照成熟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从下半年开始,各区县和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对所创建的企业逐一进行评估验收,11月底前,将验收情况和验收企业名单报市局职业健康处备案;10月底前,市局将组织专家对全市100个市级创建企业进行评估验收,并对区县级创建企业进行抽查。
(六)加强督查,积极开展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一是要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执法检查行动,对已经申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存在漏报、瞒报、乱报等行为;对已经被摸底掌握,并限期申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其是否完成申报。二是要开展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健康体检、教育培训等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三是要开展高温天气补贴发放情况执法检查行动。
下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区县交叉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5个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和申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
(七)强力推进,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内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要求,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完善严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加强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什么?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安全生产法》对三同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什么?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需要的资金保证,这笔资金由谁出?安全生产法里面说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里说是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法里面说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单单指施工单位,而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全部单位。如果是交给 *** 有关部门的保证金,都是由工程执行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交付,而不是开发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里说的建设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交付,也不是开发单位。但是总承包单位在给 *** 有关部门交付此资金后,都要让分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交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资金,做为日后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的保证金。所以说,二者并不矛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什么,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万一你的员工受伤了,没保险你赔不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 ]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 人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 *** 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 *** 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第二十条本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 ]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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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要的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规定自己的生产标准,制定等于或者高于国家生产标准的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什么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