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的描述正确的是 ( )。
A 、国务院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B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C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D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等实际情况规定
【正确答案:C】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等实际情况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的投入。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或者所在县(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责任区域内有关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发展乡土及适生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滨水岸线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单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工业项目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其绿地率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标准等国家标准作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作相应的调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管线应当与树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第十四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我们知道现在的小区都是有做绿化的,这也是为了给广大业主提供一个比较好的居住环境,那么对于小区里面的数木,物业有没有权利砍伐呢,接下来就为大家带来小区树木物业有权砍伐吗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竹子
一、小区树木物业有权砍伐吗
物业小区内砍树是否违法,需要视砍树的情况和砍树方是否申报有关部门并获得批准,如果没有申报和批准就属于违法情况,会受到法律处罚。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被允许砍伐任何树木或者损坏花草。如果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是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