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3-03 23:45:32

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B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并兼顾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C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河道管理中,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

C,D

答案解析:

[解析]

《水法》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必须获得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方可在河道内采砂。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县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纠正。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跨区、县的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工业、农业用水。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限制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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