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内容要求的是( ) 。
A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B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C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D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可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正确答案:D】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注重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程序、审批主体与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前,应当与拟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将风景名胜区设立方案向社会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与有关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明界线。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并根据需要划定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其编制范围内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相应内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后,其编制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已经制定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镇、乡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显著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游览设施,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