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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 )倍计算。

发布时间:2023-03-04 03:03:28

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 )倍计算。

A 、1~2

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 )倍计算。

B 、2~3

C 、3~4

D 、4~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2~3倍计算。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布置要求有哪些?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②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③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②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③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3.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布置要求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当小于1m;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2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4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6m;与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照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布置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级:气瓶总容积大于6m3至小于等于20m3的为站为一级站;气瓶总容积大于1m3至小于等于6m3的为站为二级站;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1m3的为站为三级站。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液化石油气正常供应,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储配液化石油气,经营、自供、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工程规划、建设以及液化石油气用具生产、销售、维修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技术监督、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液化石油气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液化石油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液化石油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征得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液化石油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必须向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应当经当地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以上简称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燃气设计、施工的有关规定。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当地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由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竣工后,应当由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槽罐、压力管道、钢瓶以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和衡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管理、压力管道管理、计量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并按期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者校验。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储罐、压缩机、烃泵等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超过使用期限的,不得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自供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来源稳定、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自备储配站、安全检测设施以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供应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设立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劳动、公安消防、商业部门许可和建设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向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设立瓶装供应站,必须符合本市液化石油气专业规划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并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办有关许可手续和向当地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用户供气。

液化气发电站附近多少里不准住户

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

站址要求

1、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2、燃气储配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机场、铁路、公路桥涵(洞)、重要建(构)筑物、水坝、防洪堤及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5

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贮量在50m3以下)

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50米;

2、距民用建筑40米;

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

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15米;

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

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

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

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60米;

2、距民用建筑45米;

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5米;

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

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

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序 号

项目

内 容 标 准

备 注

7

贮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贮量在50m3以下)

1、距民用建筑至少应有40米;

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45米;

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18米;

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18米;

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

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0米。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

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 )倍计算。

贮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

1、距民用建筑至少应有45米;

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50米;

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20米;

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20米;

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

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5米。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9

充装台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月平均日充装量小于200瓶)

1、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米;

2、距槽车库、配电室不应少于12米;

3、距站区围墙不应少于10米;

4、距汽车库不应少于25米;

5、距新瓶库、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不应少于12米;

6、距消防水池、消防房不应少于25米;

7、装卸柱可设在充装台无门窗洞口的山墙一侧;

8、瓶库与灌瓶间的距离不限。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

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要求

1、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范围为10000湖左右;实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空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瓶库应分为实瓶区、空瓶区和年检瓶区。

2、安全要求:

⑴须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

⑵须配备跔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燃灯、防燃开关、防燃电扇等);

⑶建筑物是3层以下的砖混结构;

⑷钢瓶应当存放在瓶库,空瓶、实瓶、年检瓶分区存放;

⑸距民用建筑至少不应少于10米;

⑹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不应少于30米;

⑺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米;

⑻与主要道路间距不应小于10米;

⑼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应小于5米;

11

管道煤气

要求

管道煤气必须按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如地下燃气管道铺设在前,其上面和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建筑物和构筑物)。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建构筑物防火、防爆

要求

1、门、窗应向外开;

2、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3、充装台、附属瓶装、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4、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桩、钢桩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5、卧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6、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设施要求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当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等。

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4、单罐容积超过20m3或总容积超过50m3的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5、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6、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序 号

项目

内 容 标 准

备 注

14

其他要求

1、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2、燃气企业所使用的贮罐、钢瓶、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验;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须有相应资质;

4、由于压缩机操作技术要求较高,各气站操作人员须经培训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规定,充装站自有钢瓶应达到的最低数额为:区充装站5000只;县(市)城区充装站3000只;乡(镇)充装站1000只。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15

市场准入

制度

一、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市场经营。燃气企业若设立瓶装供应点,还须办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4、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检验记录;

6、压力容器、管道检验记录;

7、消防设施检验记录;

8、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记录;

9、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燃气专业人员上岗证;

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 )倍计算。

10、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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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来说,当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的,其贮罐设计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 )倍计算。】由作者 城市规划师考试题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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