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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轨道交通的换乘车站结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主体结构及其相连的重要构件。其安全等级应为一级。按可靠度理论设计时,设计基准期为( )年,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年的要求。
轨道交通的换乘车站结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主体结构及其相连的重要构件。其安全等级应为一级。按可靠度理论设计时,设计基准期为( )年,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年的要求。
A 、20;50
B 、50;100
C 、80;120
D 、100;200
【正确答案:B】
轨道交通工程是百年大计,安全等级要求高,所以主体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但车站内部的站台板、楼梯等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构件以及设有重要机电设备的外挂结构,凡在维修或更换时会影响正常运营的结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也应采用100年。主体结构及其相连的重要构件设计基准期为50年,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一、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组成:
城市轨道交通一般由车站主体、出入口及通道、通风道及风亭(地下)和其它附属建筑物组成。
而大型轨道交通系统的车站则通常由四部分组成:
1、车站大厅及广场,是乘客、游客和商人聚集的地方;
2、售票大厅,为乘客出售列车客票;
3、站台,直接供乘客乘降车使用;
4、旅客不能到达的地方,如车站办公室、仓库、维修设施及铁路股道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设计原则:
1、车站应根据车站型式、客流大小、票制与管理方式,确定车站布局和规模。
2、车站应根据线路敷设方式,结合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地形条件设置,控制车站体量。地下站或
高架站应减少层数,敞开式站台应设风雨棚,有利乘客乘降和出入。
3、换乘车站应做好规划设计,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50m,换乘时间不宜大于5min,并结合工程实施
条件,选择便捷的换乘方式,换乘通道应满足正常通过和紧急疏散能力。
4、换乘车站在工程实施中,属近期建设的车站,其换乘节点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统一利用两站 地下空间和设备资源共享。属远期建设的车站,宜作预留换乘条件和后期施工条件。
5、站台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出站通道、楼梯和自动扶梯,并保证下车乘客至就近通道或楼梯口的
最大距离不得超过50m,并在下一次列车到达前,已撤离站台。
6、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应根据各系统工艺和相互接口联系要求,进行综合协调、合理布置。地
面和高架车站的设备用房,应因地制宜、灵活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邻近建筑物合建。
7、地下车站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应划分防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8、车站的楼梯(含自动扶梯)、检票口、出入口通道的通过能力均应按超高峰小时进出站客流及各
口部的不均衡系数计算确定。
并且应满足在高峰小时发生事故灾害时的紧急疏散,能在6min的目标时间内,将一列进站列车所载的乘客(按远期高峰时段的进站客流断面流量计)及站台上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9、车站的站厅应进行客流流线组织设计,出入口、检票口、楼梯口布置应符合客流组织路线,并有
一定缓冲距离,确保进出站客流路线通畅。
10、当采用全封闭式自动售检票方式时,车站站厅应分设付费区和非付费区。非付费区面积应大于
付费区,付费区的面积应紧凑。
11、非付费区的面积应满足客流流动和有关设备安装的要求;位于出入口的站厅区域是进出站客
流交叉流动的集散区(检票机或楼梯栏杆的外侧),其区域范围宜保持16~20m的纵向空间。
12、售票机前应留有不小于2m的排队空间。在出站检票机内侧应留有4~5m的滞留聚集空间。
13、车站的站台、站厅、楼梯、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服务设施。
扩展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六章 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
第五十三条 车站站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台宜以岛式和侧式为基本形式,在一条线上宜一致,或分段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二、站台宽度应满足乘降区宽度以及楼梯、自动扶梯和立柱的总宽度要求。
三、站台高度应比车辆地板面低50~100mm,并根据车辆、车门类型分析选定。
四、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之间的安全间隙,直线站台宜为80~100mm。曲线站台应不大于180mm。
五、在站台边缘应加设安全警示线。若设置半高屏蔽门局部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在初期安装定
位。
六、站台屏蔽门(或护栏)及附加设施,均不得侵入车辆限界,并应留有25mm的安全间隙。
七、站台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停靠和乘降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