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应至少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 )。
A 、1小时
B 、1.5小时
C 、2小时
D 、3小时
【正确答案:D】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疗、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获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如下标准: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时间带内,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照标准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日照标准。
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必须确定一个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标,作为设计的依据,这个指标就是日照标准。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外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现象,称为建筑日照。建筑内部环境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家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 (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确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小时等时线之外,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