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被确认的主要事故征兆进行描述性(),以明确生产活动在这些事故征兆现象冲击下会遭受什么样的打击,判断此时生产所处状态。
A、监测
B、诊断
C、识别
D、评价
【正确答案:D】
对已被确认的主要事故征兆进行描述性评价,以明确生产活动在这些事故征兆现象冲击下会遭受什么样的打击,判断此时生产所处状态。
什么是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
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如何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对重要危险岗位加强监督,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高处作业、起重、受限空间、消防等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执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置、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执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感测器,人为造成甲烷感测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资料进行修改、删除、遮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割槽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定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区域性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型别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装置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座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置、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装置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装置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 *** 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专案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装置、提升运输装置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定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执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感测器设定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定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定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座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定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置、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装置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装置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专案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专案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为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以“493号令”为主要内容的研讨活动层出不穷,目的只有一个,制仃完善可行的地方行政法规。前不久,笔者有幸参加了某市的一个研讨活动,与会者大部分为区县级的安监局领导,他们有着丰富的一线执法经验与感受,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笔者增长了不少见识,也引发了些许思考。会上,大家提出了一些敏感的也是现实的问题,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或是交通事故,算不算生产安全事故?这里还分得很细,第一种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不当行为或装置不安全而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火灾、交通事故第二种情况,由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火灾、交通事故第三种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不当行为或装置不安全而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火灾、交通事故第四种情况,由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非......(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处理,但有些事故很难确定它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因为只有事故的定性正确,才会给事故的处理带来方便.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就不用安监部门立案调查,更不用说进行事故追究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装置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一次事故中死亡几人的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
计算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总的死亡人数除以当年的GDP总量(单位:亿元)。
来源:博安网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三)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
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三)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
(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八)煤炮剧烈、频繁;
(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
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冲击危险。
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42mm),钻孔深度不小于7m,间距为3~5m(重点区域需加密)。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
(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kg;深度是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粉粒度变化等现象。
(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点有冲击地压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
钻孔深度/煤层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3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电磁辐射仪对冲击危险进行监测时,每隔10m布置1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2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较快,或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
第四章 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
(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第五章 掘进和回采
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道高度 (或回采高度)。
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必须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六条 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特殊情况。
(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
表2 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
采放厚度 钻孔深度 孔径与间距
75mm 90mm ≥110mm
≤3m >10m 3孔一组/3m 2~3m 3~5m
3~5m >15m
5~8m >20m
>8m 需专门设计
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
(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1.安全生产小常识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雅雅妞1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3.安全生产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甚至不发生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4.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职业病的事件。
5.隐患是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
6.事故致因理论。轨迹交叉论:由于管理缺陷致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危险状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
能量转换论:能量发生异常和意外的释放,转移到人体上并超过人的承受能力,使人体受到伤害,造成事故。
7.没有隐患就不会发生事故,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车间或者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立即处理。
8.通常所说的“三违”是: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9.安全隐患治理“五到位”: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10.“四不伤害”是指: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11.每年6月份为全国安全生产月。12.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3.安全生产完全可以做到零事故。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
14.“五同时”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2.车间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原发布者:house挚爱妍心
1、工作时请穿好工作服、佩戴好厂牌,不得穿凉鞋、拖鞋、高跟鞋、背心、裙子和露膝盖的裤子进入车间,打线班若是长发要戴帽子或发网。
2、严禁在车间内嬉戏、打闹,严禁在车间穿梭。
3、认真佩带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必须严格遵守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要求。
5、严禁在车间吸烟、动火。
6、严禁在上岗前和工作时间饮酒。
7、上下班时,严禁在楼道拥挤。
8、工作期间要精神集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及时搬走或移开阻碍
3.关于安全的资料
安全生产常识 安全生产知识 一、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把保护工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三、预防为主的含义是将一切不利因素在生产前加以排除,禁止在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从事任何生产活动。
四、安全生产目标:
一是安全生产所达到的目标;二是管理目标。
五、安全生产的核心内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七、安全教育一般包括技术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
八、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是新招入公司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其它单位调入本公司的人员,普通工种调入特殊工种的人员。
九、安全生产的“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严令禁止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解决安全问题,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十一、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二、安全生产“五同时”是指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十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
十四、现代化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综合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成果,对企业安全进行最佳管理,以期达到预期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频率,减少职业病危害的目的。十五、海因里希事故300291理论主要内容是:(一)发生于同一个人的330件意外事件中,有300件未产生伤害,29件产生轻微伤害,一件是重伤或死亡。
(二)一个方面,无伤害事故是造成轻伤、重伤事故的基础。另一方面,在管理中不能只重视重伤、死亡事故,要绝对重视对大量无伤害事故的防范(即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十六、国际上通用的安全颜色主要有黄、蓝、红、绿四种安全色。十七、安全标志的类别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十八、安全操作规程的定义是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及其技术设备的特点,结合实际,给各工种工人制定的安全操作守则,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一种基本文件,也是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四部分:总则、工作前、工作时、工作后。十九、不安全行为的心理因素可分为:侥幸心理,冒险心理,麻痹心理,贪便宜、走捷径心理,逆反心理,凑兴心理,从众心理,自私心理。
二十、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心理因素:自卫、害怕被伤害、人道感、荣誉感。二十一、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岗位上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
二十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采取的急救原则先救人,后治伤。二十三、为了防止事故,用人单位和工人本身两方面都应参与预防工作和担当责任。
二十四、绝大多数各类事故的发生是由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后者的因素又占大多数。二十五、企业中发生的事故按性质可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急性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
二十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二十七、事故发生的三个阶段:前兆阶段、爆发阶段、持续阶段。
二十八、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有两种分类法:(一)根据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死亡。(二)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二十九、处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与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三十、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在检查的过程中或以后,发动群众及时整改。
三十一、限期整改“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部门。三十二、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包括:(一)积极采取各种组织和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易造成员工伤害的各类不安全因素。
(二)积极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三)注意劳逸结合,控制加班加点。
(四)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三十三、“特种设备”从劳动保护意义上讲,是指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所谓“危险性较大”是指生产设备在工作运转中有可能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各种危害。
三十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三十五、员工工作前的安全要求:(一)必须要有足够的休息,凡是饮酒或精神异常者,不得上班工作。
(二)必须检查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
4.安全小常识 10个
1、生活中哪些事情会造成喉咙被卡住?
(1)口里含着食物,互相打闹、跑跳。
(2)写作业时。常将笔帽、别针等含在口中。
(3)吃零食时,抛出食物,张口去接。
(4)吃饭时,一边吃,一边笑。
(5)吃鱼的时候。
2、在我们跟小狗玩耍的时候被它咬伤怎么办呢?
(6)立刻仔细彻底清洗伤口,用流水冲20分钟以上。
(7)将伤口上端(近心端)用布带结扎,防止血液倒流。不要覆盖伤口。
(8)快速及时送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
3、如果遇到同学中暑与昏厥怎么办啊?
(9)立即扶他到医务室,找校医。
(10)把他扶到阴凉处,松开衣扣,用毛巾冷敷颈部,及时补充水分。
5.安全小知识
交通安全小知识1、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
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
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
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2、乘车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
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
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
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3、道路不是游戏场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
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撞伤,是不允许的。
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
道路不是游戏场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4、避让转弯车辆 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戒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
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
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
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
懂得了汽车转弯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5、骑自行车常识 我国十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十世界公认的“自行车王国”。 自行车轻巧灵活,车速自便,维修简单,并且不使用燃料,无废气污染,无噪声,因此特别受人青睐。
但是,自行车靠骑车人用双脚踩动踏板,由链条来带动后轮向前滚动,在行进时要用双手握住车把来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稳定性差,安全性差。
一碰即倒,一倒人就伤。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 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牌、证齐全。
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撑脚、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 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人车稀少的道路或广场、操场。
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学骑自行车。 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以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一下几条骑车规范: 一是,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二是,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
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
三是,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
四是,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是,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
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 六是,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
七是,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便。
6.急需安全小知识,要简短的,最好不要超过200字
1. 什么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机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 八小时工作制的由来
八小时工作制的权利是1886年5月1日,通过美国大约35万工人举行大 *** 获得的。
3.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4. 什么是《三大法规》?
三大法规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5. 什么是《五项规定》?
是指《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编织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3)安全生产教育(4)安全生产定期检查;
(5)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 什么叫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结束的时间,连续性有害健康的间歇时间以及女工哺乳时间。
7.什么叫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实行的工作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日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给予2天的工休假日。
8.什么是加班加点?
职工根据行政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叫加班,超过标准日以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点。
9.什么叫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10.什么叫暂时性失能伤害?
暂时性失能伤害是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的伤害。
11.什么叫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永久性失能伤害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2.国家规定的对比色是什么?安全色相应的对比色是什么?
国家规定的对比色是黑白两种颜色。安全色及其相关的对比色是红色-白色;黄色-黑色;蓝色-白色;绿色-白色。
13.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篮、黄、绿四种颜色。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1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有什么要求?
在生产工艺中,当必须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时,除在工艺上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外,还应从管理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使其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15.什么情况下可以缩短工作时间?
从事严重有毒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每天要实行4至6小时工作制。
7.安全小常识
安全生产小常识
之一:防火小常识
为避免火警发生,您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用电时切勿超负荷或将太多电器具连接在同一插座上,火警往往因用电负荷过重而引致;
(2) 请勿存放任何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于房屋内;
(3) 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同类物品应放置于儿童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4) 任何时间均不得放置杂物阻塞道路和楼梯;
(5) 一旦发生火警,要保持镇静,您可通过电话向管理处报警或拨打119,并进行扑灭;
(6)不能扑灭时,请立即通知他人迅速疏散,远离着火点,生命无价,疏散时请勿携带大件物品;
(7) 不能疏散时,请关闭所有门窗,以防止火势及烟雾蔓延;在可能条件下到阳台、窗口求救或自救;
(8) 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并以湿毛巾遮掩口鼻部;
(9) 请您不要在工业区内的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纸张。
之二:防地震小常识
(1)保持镇定,切勿离开处身地方。
(2)躲在桌子或坚固结构物下寻求掩护。
(3)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或有悬挂物件处。
(4)地震时不要躲在楼梯底下。
(5)准备应付更多次余震。
(6)如您的房屋受到损坏,请立即通知管理处。
(7)切勿散播谣言或夸大的报告。
之三:防汛小常识
(1)请您搬离放在阳台上的花盆及各类杂物。
(2)请您关紧门窗,留在房屋中不要四处走动。
(3)请您留意广播、电视台及管理处通知,密切留意有关消息。
(4)请您留意家中的地漏、下水道有无堵塞现象。
(5)有可能发生水浸时,把可能会受损的贵重物品移往高处地方;在水浸出现前,切断所有电器用具的电源。
之四:液化气泄漏小常识:
① 如发现管道气体泄漏,应立即关闭供气阀门,并熄灭现场所有火焰;
② 打开所有门窗,使房屋或楼道内空气流通;
③ 切勿吸烟或按动电器开关、门铃,切勿拨打电话,以免电器触电产生火花,引爆泄漏气体;
④ 应在室外附近设法通知管理处和液化气公司,紧急情况下可拨打119。
之五:防雷小常识
室内防雷注意事项:
1.注意关闭门窗,预防雷电直击室内或者防止侧击雷和球雷的侵入。
2.人不要站立在电灯下。
3.尽量不要拨打、接听手机和座机,或使用电话线等上网。
4.不宜用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因水管与防雷接地相连,雷电流可通过水流传导而致人伤亡。
5.远离建筑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
6.雷雨来临前,要把线路断开,并拔下电源插头,别让电视机、电脑等引雷入室,损坏电器引发火灾事故。
户外应遵守以下规则:
1.雷雨天气时不要停留在高楼平台、山顶、山脊或建(构)筑物顶部,不宜停留在小型无防雷设施的建筑物、车库、车棚、岗亭及附近。
2.远离建筑物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及电力设备。
3.不宜在大树下躲避雷雨,如万不得已,则须与树干保持至少5米距离,下蹲并双腿靠拢。
4.如果在雷电交加时,头、颈、手处有蚂蚁爬走感,头发竖起,说明将发生雷击,应赶紧趴在地上,这样可以减少遭雷击的危险,并拿去身上佩戴的金属饰品和发卡、项链等。
5.如果在户外遭遇雷雨,来不及离开高大物体时,应马上找些干燥的绝缘物放在地上,并将双脚合拢坐在上面,切勿将脚放在绝缘物以外的地面上,因为水能导电。
8.安全生产的常识基本有哪些
1.(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2. (一)工作场所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特殊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繁多,随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工艺技
术的更新而改变。根据其性质,大体上分为四类:
1.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2.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
3.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包括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
4. 1)查领导,看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2)查思想,看消防安
全工作的行动;
(3)查组织,看消防活动情况和发挥的作用;
(4)查制度,看
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到实处;
(5)查火源,看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6)
查物资,看储存的数量、环境是否恰当;
(7)查建筑,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8)查隐患,看是否进行了整改或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9)查消防设
施,看设备是否齐全,装备是否完好;(10)查火灾事故,看是否作出了处理或
处理是否妥当。
5.(1)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要求;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专职或 ***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希望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