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规定,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遵循的生态原则表述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是()。
A 、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
B 、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积极作用
C 、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D 、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
【正确答案:B】
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循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起滨洲铁路,西至规划四环高架路,南起松花江主流北岸(含滩地),北至改线前进堤。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东起规划四环高架路,西至十九号肇公路,南起松花江主流北岸(含滩地),北至改线前进堤。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综合、交通、公安、畜牧、供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派驻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第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
(四)有利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利用;
(五)有利于公众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名胜区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仓库、加油站、医院、学校、工厂及畜禽饲养场等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功能不协调的工程项目。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不得建设宾馆、度假村、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居民住宅。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给予补偿。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单体设计,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参与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树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景区内河道、湖泊的堤防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内河道、堤防及护坡堤内占用、挖掘及建设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负责围堤堤防及堤防保护地范围内的检查和监督,保证防洪工程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
新建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洪、河道管理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水利设施设备、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及违反其他水利规定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原有各单位的业务渠道不变,照顾其隶属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规划原则,景区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景区和功能分区划分,游览接待容量,游览路线,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它设施,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投资和效益估算。
详细规划内容包括:景区各项建设方案,环境保护规划和景点保护措施,各项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基础设施,游览和服务设施。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或其它标志。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外围保护地带的界线。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在各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和其他林业单位或国有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或将这些单位和区域划入风景名胜区的,不得变更权属关系。如确因统一建设需要须改变权属关系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实行建设选址审批制度。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建设单位填写,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风景名胜区级别,分别报经市(县)、省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一)公路、索道与缆车;
(二)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三)旅馆、饭店;
(四)摩崖石刻、露天造像;
(五)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建筑;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中心景点和重要景区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的必须拆除。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生态旅游与景区规划以及旅游景区规划的原则-绿维创景-旅游规划设计专家指出,生态旅游景区概念生态旅游景的概念是在生态旅游以及旅游景区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目前,旅游学术界对它的界定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综合了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作了如下定义生态旅游景区是指由一系列生态旅游景点组合而成的,具有吸引生态旅游者前往游览的吸引力因素及明确地域界限,并能提供各种必要的旅游附属设施、服务及环境保育措施,追求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综合平衡的旅游经营管理系统。生态旅游景区在中国通常指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旅游景区规划的原则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旅游景区内资源为主,贯彻“保护、利用、保护”的方针,坚持以自然为主,景观协调,工程设施具有特殊性、新奇感,又有天然性、艺术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效益性,以促进景区自然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具体来说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任何生态旅游的开发都必须以保护作为首要的出发点,这是生态旅游景区别于大众旅游旅游景区的核心所在。(二)整体优化原则生态旅游的场所不仅有生物和环境条件因素,还包括人类活动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多因子、多层次组成的集食、住、行、游、购、娱等于一体的综合产业,因此应该从整体}}{发、综合衡量、全面考虑,实现整体最优化利用。(三)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原则生态旅游景区开发是以当地自然资和人文资源为依托,要使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加强对其保护。开发应服从保护,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开发,这是生态旅游景区规划的首要原则。(四)特色原则生态旅游景区区别于一股的旅游景区的特色就是它的原始性和自然性,在规划中一定要体现这一点。以便在以后的开发中能保持当地独特的自然资源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人情。同时也要坚持以自然景观、人文历史遗迹等资源的开发为主,充分体现本地特色,挖掘自然景观的美学、文化及艺术价值,以满足不同层次游人的游览要求。(五)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原则促进当地社区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是开展生态旅游的重要功能。让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生态旅游景区的规划,才能使规划切合实际,才能被当地居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