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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可以编制()。

发布时间:2023-03-04 04:49:10

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可以编制()。

A 、总体规划

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可以编制()。

B 、详细规划

C 、分区规划

D 、城镇总体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七条规定,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如何做城市规划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工作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编制总体规划前,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城市发展H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步骤。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纲要的内容

I.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

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

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纲要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示意性图纸,比例为1/2.5万—1/10万。

(二)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没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入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于道系统、广场、停车场及交叉路口形式。

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总体布局及综合协调。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7.做出人防、抗震、防灾规划。

8,确定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出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保护规划。

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1.对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没用地和菜地,牧、林、果用地及副食基地统筹安排,划定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图纸包括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l/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为1/50000-1/100000。

(三)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1,摸清市、县域的基本情况,分析发展条件、优势和制约因素,提出发展战略及目标。

2.市、县域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的预测;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提出近期发展的重点和生产力的布局。

3.确定区域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4.提出实施规划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

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可以编制()。

(四)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土地使用性质、人口分布、建设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于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及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高压电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的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图纸包括规划分区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五)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2)确定各级支路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及标高。

(3)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细则。

控规文件包括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细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控制性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2.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化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规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可以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邮电通信、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建设、环境卫生、郊区农副产品基地、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可以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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