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2002年版)的规定,下列关于城市居住区内道路的基本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A 、组团路的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Om
B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C 、小区路的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D 、居住区内地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三级
【正确答案:C】
城市居住区内道路的基本要求: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额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坡度小于20%(15)时,人可站立行走,基本无不舒适感。坡度小于10%(110)时,人行走在其上,有如履平地之感。坡度小于5%(120)时,已经是残疾人轮椅的最小坡度。所以小10%都适合,可据条件选择。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8.0.3.1 条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小于8%,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小于3%,步行道最大纵坡应小于8%。若超出此规定可设置台阶,一般是大于15度设台阶。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扩展资料: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高速 3 , 5
一级 4 , 6
二级 5 , 7
三级 6 , 8
四级 6 , 9
为了排水,路面及路肩应做有一定的坡,i1及i?表示。它随路面的平整度而异,如果混凝土路面i1为1%--1.5%;沥青路面i1为1.5%--2.5%;i?一般较i1大1%--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横坡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1、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2、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3、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4、多层 3.0 3.0 2.0
5、有出入口 ---- 5.0 2.5
6、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7、多层 2.0 2.0 1.5。
8、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扩展资料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建筑采光权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
5.0.2.2规定: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5.0.2.3规定: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扩展资料:
采光权在民法上将采光权归属于“相邻权”。《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外,还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具体适用:
采光权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沈阳一市民起诉一工厂侵犯采光权获赔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