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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发布时间:2023-03-04 05:47:57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A 、规划区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 、适建区

C 、保护区

D 、建控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建筑工程不在文物保护区范围,也要进行文物勘探吗?

建筑工程不在文物保护区范围,不需要进行文物勘探。

建筑工程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规定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潭古寨的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龙潭古寨的保护及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潭古寨保护范围,是指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龙潭历史文化名村、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及两岸等区域。第四条 龙潭古寨保护内容主要有:

(一)古寨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古寨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公共文化建筑、自然遗迹、河流、古大珍稀树木和其他历史遗址;

(三)古寨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习俗和承载民俗活动的文化空间;

(四)古寨的民间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技艺;

(五)古寨的传统体育活动及技艺;

(六)古寨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第五条 龙潭古寨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龙潭古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潭古寨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龙潭古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大坪街道办事处、丹砂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龙潭古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龙潭古寨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潭古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龙潭古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龙潭古寨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东抵中寨毛岗堡山顶,南至荷花池石拱桥和后寨寨门,西以汉墓园和申佑文化广场为界,北至前寨消防通道路口,该区主要包括前寨、中寨、后寨、茶地四个自然村寨;第二部分包括九天母石、祭祀台、百合宫、归源殿、濮衣氏广场、九天广场区域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为东以龙潭至甘禾通村道路为界;南至南大门、原官学道路及瓮溪吊桥;西至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西岸山脊,北以核心保护范围外约 150 米范围。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公告,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第十条 龙潭古寨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龙潭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务川洪渡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筑形式应当与传统民居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材质,并与周围的山体环境相协调。

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经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化(文物)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实行分类保护。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需要进行修缮的,应当经自治县规划建设及相关部门批准。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古建筑、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核心保护范围内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保持原有的传统建筑风格。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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