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的主要管理工作内容不包括()。
A 、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B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 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C 、应急救援设施应尽量完好
D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正确答案:C】
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的主要管理工作内容不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应尽量完好 。
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用方案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13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装置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定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定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装置、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储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物件(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释出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定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 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浅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施工企业的作用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专案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专案(统称建设专案)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建设专案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专案竣工验收时,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增强员工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防止各类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怎样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方案。
职业健康,每个职务的管理体系不同建议,建议查询一下有关法律条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管理方案怎么去理解?
方案分步走,但一定要有职责(即负责人)和时间表(每步完成时间)。
否则将无法更进方案的实施进展状况。
求质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质量手册都类似的,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推荐您去百度文库看看,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
wenku.baidu./view/4c349939580216fc700afdbc.
企业为什么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形象,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什么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英文缩写(OSH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作为目前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OSHMS是一套系统化、程式化和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核心是企业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规范和有效,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和控制职业危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所倡导的"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
在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不仅可以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破除国际贸易壁垒和改善我国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国际形象。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基本内容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及其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企业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式、过程和资源。作为OSHMS,首先要以实施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为目的,其次是要保证能够将这一方针得以有效实施。它不仅应与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涉及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的一切活动。它要求把组织职业安全健康 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 件化的目标、程式和作业档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 HM 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企业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及安全是欧美企业中面向企业职工的重要服务职能。英文缩写为OHS,即Oupational Health and Safty。在大多数企业都设有专门的OHS部门或在人力资源部门中设有专人,负责开展此专案工作。其具体内容主要围绕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健康与安全相关因素,通过培训等手段帮助员工加以认识和预防。
在企业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有前途吗
随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和落实,企业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意识提高,并且国家指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和督导,加大执法力度,近一年来全国不同规模的企业对此感受颇深,正在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因此,在企业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将进一步向专业化发展,在今后的工作是有前途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和安全管理手册可以通用吗?
不行,执行、引用、参照的完全是两部不同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2.提升本矿安全管理水平,品味、认可度
3.减少职业病发生,节约成本,减少纠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28/2002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 >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里面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