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在城市防灾工程规划中,下列哪项不是必须控制的内容()。
A 、城市防洪标准
B 、建筑物、构筑物抗震加固
C 、城市人防设施布局
D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
【正确答案:B】
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
扩展资料:原则
1、科学规划
加强高新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的充分衔接,既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发展规划,又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发展。
2、聚集发展
推动高新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集中,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把握市场需求,推动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实现区内产业错位发展,积极发展关联性强,集约水平高的产业集群和特色鲜明的区域产业品牌。
3、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的有效运行模式。支持高新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孵化器,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形成技术创新强势聚集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地役权的特点,可以看出,眺望权本质上本质上同其他地役权一样,是为了自己便利,而限制他人的权利。眺望权并非受害地固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邻地之一种恩赐:经由邻地A而看见湖景、山景或远距离眺望的权利,不是B地块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仅在邻地A未开发之前方能享有。如果要保证B地块的眺望权,必将损害A地块的所有权:即:为了提高B地块的不动产的价值,而对A地块设定了一定的负担。
虽然眺望权本质上和高标准的日照要求一样,同样属于地役权的范畴,但规划部门对眺望权的处理,却可能要比高标准的日照要求复杂。由于城市规划一经法定部门依法审批,即成为公共政策,根据《城市规划法》,是所有建设必须服从的法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认为,在后开发地块拍卖或划拨之前,由于已经有了规划设计条件,而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筑限高属于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内容。土地权利人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接受该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说,该土地出让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因此,由于眺望权属于地役权的范畴,B地块的权利人本身并没有权利限定A地块的开发来保证其眺望权。换句话说,只要A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是符合依法审批了的城市规划,A地块就有权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限高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当然,B地块权利人可以与A地块权利人达成交易:A地块降低开发高度来保证B地块的眺望权,而B地块则给A地块予以适当补偿——这样,实际上就设定了地役权,即眺望权。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具体地说,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一般可以直接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或直接根据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权利,但一般不得以独立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物权。因此,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总之,相邻权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由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予以了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因此不能由法律设定,而是通过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协商谈判的形式予以形成。
因此,国家对日照时间有一个最低标准,这是相邻权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能否看见湖景,则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是为了提高不动产价值的一种奢侈。需要强调的是,地役权是通过双方交易形成的,而相邻权则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对相邻权进行交易,换言之,规划部门不能支持通过对受害方的补偿来降低受害方的最低日照标准3、结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对于阳光权与眺望权,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划部门不能支持通过相邻权交易来降低日照标准的要求,对于该权利的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排除妨害;
(2)、眺望权属于地役权的范畴,它的设定必须有相邻地块之间的协议。在没有设立地役权之前,所谓的眺望权是不存在的,规划部门不能满足所谓的眺望权要求,否则是对供役地方地役权的侵犯。
(3)、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同样属于地役权的范畴。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设立地役权之前,规划部门不能满足高标准的日照要求,否则,是对供役地方地役权的侵犯。
(4)、城市改造中旧建筑的日照只要满足国家最低标准,旧建筑的相邻权就得到了保护。相对于改造前,其日照时间的减少,是源于相邻地块对其所有权的合法行使而造成的。该权利的行使,也即相邻地块的开发行为并没有没有侵犯旧建筑的物权,旧建筑针对日照时间减少而提出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文件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