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

发布时间:2023-03-04 06:31:02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

A 、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

B 、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C 、该地块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D 、合同双方对规划的修改意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017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

2017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2017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拓展阅读:《国有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使用“规划条件”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规划条件”内容】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的实施步骤,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经批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制定该地块出让方案的规划要求依据。第七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套的城市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

附图应当详细标明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第八条 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方应当持合同到审查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及附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自愿多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允许,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适当提高其容积率。

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经审查同意的,其规划条件及附图无效。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及附图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受让方和土地审批机关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规划条件及附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温馨提示:
本文【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由作者 城市规划师考试题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