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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3-03-04 06:42:50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B、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C、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的游览活动

D、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活动包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米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六条 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对风景名胜区的破坏后果严重,致使其不符合原定风景名胜区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给予降低级别或者撤销风景名胜区命名的处罚。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第九条 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作出罚没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或者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同时要有执行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整治泰山石规定

禁止盗采、捡拾带离泰山石。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坏张掖丹霞地貌为何须依法重罚?

去过甘肃张掖,才知道彩色丹霞和窗棂状宫殿式丹霞究竟有多美。但有些人的形迹太“丑陋”,为了一己之乐,有些人连人间奇观、稀世美景也敢破坏。

据报道,8月28日,两段游客踩踏七彩丹霞岩体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行走在七彩丹霞岩体的表面,其中一名黑衣男子把鞋脱掉拎在手里,光脚踩在岩面上。视频之外还有一名录视频的男子,光着脚踢起岩体表面的沙土,并不时在嘴里说着“我破坏了六千年的(原始地貌)”。目前,破坏张掖丹霞地貌的四名涉事人员,已有两人到张掖市临泽县公安局自首。

两位游客对自然景观的破坏之烈,实在令人痛心——据甘肃省地矿局水勘院专家彭杨宏介绍,被踩踏山坡长约200米,宽度约1米,其中中间一段踩踏严重,破坏了保护层,严重到“游客留下一个脚印需要60年才能恢复”。或许对某些人来说,破坏地质环境,不过是一场游戏而已。

从现行法规来看,破坏景区未必会遭到多严厉的惩罚,即便是惩罚,也可能仅是“点到为止”。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仅“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按照《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个人甚至还不在处罚范围。

从执法先例看,对类似破坏景区环境的处罚,大多“流于形式”。2017年,贵州一男子在潜龙洞景区内三脚踢断万亿年钟乳石,最后只被处以5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在青海年保玉则国家公园,整个景区禁止扎营,巡逻抓到后仅罚款1000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很难说能对一些不文明的游客有约束效力。结果是,那些被踢断的钟乳石再也生长不起来,而美景如画的年保玉则公园,因为环境破坏严重,已从今年4月10日起停止接待游客。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法律经济学来说,过低的成本,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因此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冲动。一个典型事例便是,环境行政处罚之前实行“一事不再罚款”时,一些违法排污者宁可被一次性罚款也不停止排污,而新《环保法》设置了“按日计罚”制度后,经抽样调查,处罚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同样,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的不文明行为,理应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等形式,给予从“天价罚款”到列入旅游“黑名单”等处罚。如果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对不文明的游客,还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让其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优美的自然环境,不能沦为娱乐“垃圾场”。从立法到执法联合发力,让违法者受到应有重罚,既是对“破坏者”的惩罚,也是对大众的警示和教育,才能给类似事件画上句号。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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