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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3-03-04 08:39:4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的监督。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的监督。

B 、工会和职工

C 、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D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什么是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的监督。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三、事故“三不放过”与“四不放过”原则的出处与形成:

1975年4月7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的监督。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故发生后七天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七天应该尽快向相关单位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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