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液氮泄漏致人中事故后,应急教援的首要任务是抢救中毒人员和人员疏散,另外项重要任务是()。
A、堵塞液氮泄漏点
B、冲洗液氮泄漏点
C、调查液氨泄漏事故原因
D、检测周围空气中氨的浓度
【正确答案:A】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液氮泄漏致人中事故后,应急教援的首要任务是抢救中毒人员和人员疏散,另外项重要任务是堵塞液氮泄漏点。
1、控制危险源
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是尽快控制危险源,防止危险源区扩大或加剧,要及时有效地采取闭阀、堵漏及其它抢险措施等手段,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迅速外泄,缩小污染范围,减轻污染程度,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特别对发生在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化学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扩散。
2、及时抢救受害人员
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运伤员是降低死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伤害作用快、毒害大,现场的早期急救是挽救中毒人员生命或减轻毒伤程度的最有效措施。
3、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
化学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扩散方向和扩散范围,及时指导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护。对事故危害持续时间长或可能受到较大危害的区域,应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4、消除事故危害后果
化学事故发生后期,对受染的空气、水源、食品、用品进行处理;危险源地面及建筑物的消毒;人员的洗消及其它方面的事项进行消除处理,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涉及侦察、监测、扩散估计、环境评价及与救援直接有关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消防灭火、消除堵塞等工作。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
(一)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报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矿山安全法》第46条规定,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要“立即报告”。
(二)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组织抢救义务、报告义务和其他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如,《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第七条 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
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救援、医疗救护、运输、治安等救援队伍。
3.配备必要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4.组织队伍的训练与练习,提高队伍救援技能。
5.开展职工岗位自救互救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化学事故时,应及时报警。第九条 组织实施:
1.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各种救援队伍和职工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进行自救。对于灾害性化学事故,已涉及社会时,除采取自救外,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社会救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除向化工部报告外,应立即调动力量组织行业内救援,同时可向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联系要求救援。
3.化工部接到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报告后,视事故危害程度,派出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的救援队伍,前往协助救援或指示化工部上海化工毒物咨询中心为事故单位或领导部门提供有关咨询数据。
4.因发生事故造成现场或环境污染,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消,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第十条 化学事故调查与结案
事故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化工领导机构,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化工职防院(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接到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后上报化工部,同时抄送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第十一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时,有关应急求援部门应及时会同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规定,优先运送伤病员、急救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和器械。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管理第十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基本情况;
2.危险目标的确定;
3.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分工;
4.救援队伍的组成与分工;
5.报警信号;
6.化学事故处置;
7.有关规定和要求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