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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申报危害项目,接受

发布时间:2023-03-04 09:25:50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 、

职业病防治所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申报危害项目,接受

B 、职业病医院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注册安全工程师关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有哪些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二)劳动卫生工程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五)安全系统工程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1)2-02-28-01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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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危害多长时间申报一次

申报过一次,没有重大变动就不需要申报了。那什么叫“重大变动”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申报危害项目,接受

1、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乃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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