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企业组织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对运行中的催化裂化装置存在的火灾、爆炸等事故隐患进行安全评价,按照安全评价实施的阶段分类,本次安全评价属于()。
A 、消防现状评价
B 、安全现状评价
C 、安全验收评价
D 、安全预评价
【正确答案:B】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介绍催化裂化装置自动控制水平设计原则,主要工艺操作仪表逻辑控制。以某石化企业催化装置中的再生器压力控制、分馏塔顶压力多路切换控制、三冲量控制等回路为例,对它们进行了设计与分析。
[关键词]催化裂化装置串级控制分程控制三冲量控制
引言
催化裂化装置是炼油生产的主要装置之一,简单控制已经无法满足工艺生产要求,采用先进、可靠、经济的仪表和控制技术,可以保证装置长周期安全运行,减少工艺操作人员和仪表维护人员。控制系统应用于装置生产过程的所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效率等的测量、调节、显示、记录、积算以及有关的报表打印等功能,实现了计算机优化自动控制操作。不仅使操作更平稳,而且能实现产品质量的卡边操作,最终达到产品质量好、产品收率高、工艺能耗低、经济效益可观的效果。
1装置控制回路介绍
控制回路总计90套:单回路65套,复杂控制回路25套。其中复杂控制回路包括:串级回路13套,分程控制回路4套,三冲量控制3套,比值控制2套,超弛控制2套,多路切换控制1套。
2装置主要复杂控制回路
2.1再生器压力分程控制
2.1.1再生器压力控制是反应-再生系统的关键控制回路
本装置再生器压力控制采用如下控制方案:再生器压力(PICA10101)控制采用分程控制,双动滑阀(PV10101A/B)的全行程工作范围的输入信号为0~50%,在系统组态时通过信号转换器,将输入信号从0~50%转换成0~100%,输出给双动滑阀电液执行机构烟机入口高温型调节阀(PV10101C)在再生器压力控制回路中的分程控制范围是50~100%,但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此阀应采用气开式(与双动滑阀相反),因此在分程控制回路中应设置信号反向器,即输入50~100%,输出100~0%,(此信号在系统组态时,通过反向信号转换器来实现)。
2.1.2回路控制描述
当再生器压力高于压力调节器的给定值时,先开大烟机入口蝶阀,若蝶阀全开仍不能维持再生器压力,则打开双动滑阀以维持再生器压力的平稳反之,当再生器压力低于压力调节器的给定值时,先关小双动滑阀,继而再关小烟机入口蝶阀以维持再生器压力。
2.2烟机超速控制及保护
在烟机的支座上装有五支检测机组转速的AIRPAX转速探头(SE40101、SE40102、SE40103、SE40104、SE40105)。其中一支(SE40101)用于转速控制信号,三支(SE40102、SE40103、SE40104)用于三取二作为机组转速超速联锁信号,还有一支(SE40105)用于现场转速指示。装置正常生产时,再生器压力调节器输出信号经分程后分别控制烟机入口蝶阀和旁路双动滑阀。机组在正常运行时,转速总是低于转速调节器的给定值,由于该调节器设置为反作用,所以其输出总是最大值而不会被低选选中,此时再生器压力调节器分程控制烟机入口蝶阀和旁路双动滑阀来保证再生器压力的稳定。
机组在正常运行中,电机处于发电工况时突然脱网,烟机转速随即上升。当转速高于转速调节器给定值时,转速调节器(反作用)输出下降而被低选选中,此时烟机入口蝶阀受转速调节器控制而关小,使转速不再上升。烟机入口蝶阀关小后,此时再生器压力调节器(反作用)会自动开启旁路双动滑阀。
当烟机入口蝶阀受转速调节器控制时,机组处于恒转速运行,此时若再生器压力下降,再生器压力调节器输出增大,关闭旁路双动滑阀,若再生器压力升高,此信号经反作用调节器则不断下降,当低于转速调节器输出时低选选中再生器压力信号,经反向器后烟机入口蝶阀开大,此时烟机入口蝶阀又回复到受再生器压力调节器控制状况。
2.3分馏塔顶压力多路切换控制
该复杂控制系统,由PRC20101压力控制器为主调控制,与五个单元控制回路组成可变换控制系统。在开工过程中,操作人员根据不同时期的工艺情况,通过组合选择,可实现不同阶段的过程自动控制。
2.3.1烘器阶段
通过HIC10101手操器控制沉降器顶的HV10101放空阀的开度,来控制反应器的压力,其目的是控制两器的升温速度。
2.3.2建立汽封至两器流化试验阶段
用分馏塔顶PRC20101压力调节器,通过PRC20101D控制进分馏塔顶干气管线上的PV20101D调节阀,及用PRC20101E分馏塔顶油气出口分支管线上的PV20101E蝶阀开度,来保持反应压力稳定。
2.3.3反应进油后到富气压缩机投运前
采用PRC20101分馏塔顶压力调节器,通过PRC20101B控制压缩机入口富气PV20101B放火炬小阀。压缩机入口富气放火炬配有PIC50101A压力调节器,和PV50101A放火炬大阀(粗调)来控制反应压力。
2.3.4富气压缩机正常运行
采用PRC20101分馏塔顶压力调节器,通过PRC20101A控制富气压缩机组的转速来保证反应压力的平稳,此时,富气压缩机入口放火炬大、小阀均自动关闭。
2.3.5富气压缩机组突然故障
富气压缩机入口设独立的PIC50101A压力控制回路,通过调节PV50101A放火炬大蝶阀保证机组入口压力平稳。该压力调节器的给定值比正常操作值高10~20kPa,当富气压缩机组故障停机时,机组入口放火炬大小蝶阀自动调节以保证反应压力不超高。
2.4中压汽水分离器三冲量控制
汽包V501A就是汽水分离器,需要稳定的重要参数是液位。液位太高,容易造成蒸汽带水,影响下游设备安全或工艺的平稳运行液位太低,容易造成汽包“干锅”,影响汽包及相应设备的安全。汽包液位受蒸汽负荷变化、给水流量变化、热负荷变化影响而容易形成虚假液位。因此为了克服汽包虚假液位,液位的控制采用三冲量控制。
2.4.1调节回路组成
三冲量控制系统由汽包液位调节器LIC-60101为主调参数、汽包出口蒸汽流量FQI60102、汽包压力PIC60101与汽包上水流量调节器FIC-60101构成双前馈控制,实现了主调参数与前馈控制组成的三冲量控制系统,即串级加前馈控制系统。
2.4.2调节过程描述
1)液位串级控制当汽包液位LIC60101增加,液位调节器输出减小,通过FY60101加法器与前馈信号求和后,作为上水流量FIC60101的外给定,给定减小流量调节器输出增加,上水调节阀FV60101关小。则流量减小,液位下降,液位回到正常值。
2)压力控制副环单回路控制,当汽包压力增加,压力调节器输出增加,大于设定值时,放空调节阀打开,汽包压力下降。低于设定值时,放空调节阀关闭。
3)前馈控制当FI60102汽包出口蒸汽流量增加,通过FQ60102累加求和运算,输出增加,再通过FY60101加法器与液位信号求和后,作为上水流量调节器FIC60101的外给定,上水流量调节器输出减小,调节阀FV60101开大,上水流量增加。实现了快速跟踪,超前调节的作用,克服了输出流量和压力的变化对液位产生的扰动。
制粉系统防爆门漏了,制粉系统容易发生爆破,既造成了设备的严重损坏,又严重威胁着人身安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掌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