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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化纤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厂区内厦目位置设置有以下标志牌:①历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牌;②工作岗位安全操作牌;③岗位风险告知牌;④重大危险源处设置的标志牌;⑤存在
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化纤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厂区内厦目位置设置有以下标志牌:①历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牌;
②工作岗位安全操作牌;
③岗位风险告知牌;
④重大危险源处设置的标志牌;
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置的治理标志牌;
⑥历年“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工作竞赛获奖情况牌;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牌。这些标志牌中属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内容的是()。
A 、②③⑤⑥⑦
B 、①②③④⑥
C 、②③④⑤⑦
D 、①③④⑤⑦
【正确答案:C】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已废止,废止 时间2017年3月6日。其内容如下: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 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某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下属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的消防栓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于是要求某企业进行更换,同时要求某企业必须更换为某厂家生产的消防栓,否则检查结果会依旧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某企业必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的做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本案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应当属于变相收费。在购买消防栓的问题上,企业是作为消费者的,企业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并不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影响。如果企业已经购买了指定的物品,可以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其监察机关进行救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收取费用问题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之所以出此规定,是在立法过程中就考虑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对于被检查的企业来说更具有职位上的优势。为了避免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法律规定了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收取费用、变相收取费用属违法行为以及针对此行为的救济方法,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法律分析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用电,用火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等,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一、加强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安全运行。
二、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三、经营期间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五、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六、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七、在营业结束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等安全情况,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上述检查应做好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