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替示标识,下列警示标识设置中,正确的是()。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替示标识,下列警示标识设置中,正确的是()。

发布时间:2023-03-04 13:41:29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替示标识,下列警示标识设置中,正确的是()。

A 、当心中毒、注意通风、当心感染、戴安全帽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替示标识,下列警示标识设置中,正确的是()。

B 、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

C 、当心电离辐射、戴防毒面具、戴防尘口罩、当心中毒

D 、当心中毒、注意通风、当心感染、防毒面具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规定,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 晶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亲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故选项B为正确选项。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问题一:职业病危害告知方式有哪些 10分 1、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附带签订岗位危害告知书。

2、在劳动岗位上粘贴醒目的危害告知卡。

3、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问题二:用人单位应通过什么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一些防范知识。由劳动者签字。以免发生职业病以未告知,起诉单位。

问题三: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告知有哪些形式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 *** 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

问题四: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题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有很多,因此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也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噪声2、粉尘3、氨气4、正己烷5、甲苯6、一氧化碳广西省柳州市安监局提供了部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样本,可做参考

问题六:简述职业病危害告知类别 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

劳动合同告知(危害、防护设施/措施、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津贴补助)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指令性标识(例如带防尘口罩那)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问题七: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需要多久检查一次 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职业病健康检查规定。可以查看《职业病健康监护技术》和《职业病防治指南》。

问题八: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怎么填写 要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保护情况、保护条件和防护设置具体到某个作业岗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2 雇主应:

(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设施;

(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 *** )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问题九: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一式两份吗 当然是一式两份的,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

问题十: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简介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前言4 1 范围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6 3 图形标识7 4 警示线8 5 警示语句9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0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1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3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4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5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16.1 A.1 式样及颜色 16.1.1 A.1.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16.1.2 A.1.2 安全色 16.2 A.2 制作 16.2.1 A.2.1 禁止标识16.2.2 A.2.2 指令标识16.2.3 A.2.3 警告标识16.2.4 A.2.4 提示标识16.2.5 A.2.5 附加提示标识16.2.6 A.2.6 组合标识的编排16.2.7 A.2.7 多重标识16.2.8 A.2.8 提示标识、方向标识和文字组合16.2.9 A.2.9 警示线 16.3 A.3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 16.3.1 A.3.1 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16.3.2 A.3.2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16.3.3 A.3.3 警示标识的其他要求 16.4 A.4 颜色16.5 A.5 检查与维修 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17.1 B.1 根据图形标识的设置位置,可将其分为:

1、7.2 B.2 图形标识的分类 17.2.1 B.2.2 警告标识17.2.2 B.2.3 指令标识17.2.3 B.2.4 提示标识 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19.1 D.1 内容与说明19.2 D.2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1 拼音

GBZ 158—2003 gōng zuò chǎng suǒ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jǐng shì biāo shí

2 英文参考

Warning Sig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

ICS 13.100

C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Warning Sig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3年6月3日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IS0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

6 3 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见附录A和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人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7 4 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见附录B。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8 5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基本警示语句见附录C。

9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参见附录D。《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10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护、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11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嚣”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12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3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14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15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16.1 A.1 式样及颜色16.1.1 A.1.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

见(ISO 3864—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见表A.1

表A.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

16.1.2 A.1.2 安全色

红色——表示禁止和阻止的意思。

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16.2 A.2 制作16.2.1 A.2.1 禁止标识

禁止标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如图A.1所示。

图A.1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

16.2.2 A.2.2 指令标识

指令标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如图A.2所示。

图A.2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

16.2.3 A.2.3 警告标识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等边三角形边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如图A.3所示。

图A.3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

16.2.4 A.2.4 提示标识

提示标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如图A.4所示。

图A.4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6.2.5 A.2.5 附加提示标识

附加提示标识如图A.5所示。

图A.5 附加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6.2.6 A.2.6 组合标识的编排

组合标识的编排按以下位置设立,如图A.6所示。

图A.6 组合框标识的编排

16.2.7 A.2.7 多重标识

多重标识的基本形式如图A.7所示。

图A.7 多重标识的排列

16.2.8 A.2.8 提示标识、方向标识和文字组合

提示标识、方向标识和文字组合按以下方式设立.方向提示标识在说明方向时应设附加提示标识。”出口”字体用楷体。如图A.8所示。

图A.8 方向组合标识

16.2.9 A.2.9 警示线

警示线分为黄色警示线、红色警示线和绿色警示线.如图A.9所示。

图A.9 警示线

16.3 A.3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见GB 16179。

16.3.1 A.3.1 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除警示线外,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16.3.2 A.3.2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A.3.2.1 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A.3.2.2 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A.3.2.3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如图A.10所示。

图A.10 警示标识平面与视线夹角α不低于75°角

A.3.2.4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A.3.2.5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16.3.3 A.3.3 警示标识的其他要求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要有衬边。除警告标识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警示标识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识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A.3.3.1 警示标识的材质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易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A.3.3.2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表面质量

除上述要求外,标识牌图形要清楚,光滑、无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缺陷。

A.3.3.3 警示标识牌(不包括警示线)的尺寸

警示标识牌(不包括警示线)的尺寸,见表A.2。

表A.2 警示标识牌的尺寸   单位为米

型号

观察距离

圆形标识的

外直径

三角形标

识外边长

正方形标

识外边长

长方形附加提示

标识(长×宽)

1

0~2.5

0.070

0.088

0.063

0.126 X 0.063

9

~4.0

0.110

0.140

0.100

0.200 X 0.100

3

~6.3

0.175

0.220

0.160

0.320 X 0.160

4

~10.0

0.280

0.300

0.250

0.500 X 0.250

5

~16.0

0.450

0.560

0.400

0.800 X 0.400

6

~25

0.700

0.880

0.630

1.260×0.630

7

~40.0

1.110

1.400

1.000

2.000 X 1.000

注1:允许有±3%的误差。

注2:在特殊情况下,警示标识牌的尺寸可适当调整

A.3.3.4 设在固定场所的警示线宽度为10cm.警示线可用涂料制作。临时警示线宽度为10cm,可用纤维等材料制作。

16.4 A.4 颜色

警示标识所用的颜色要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

16.5 A.5 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见GB 16179。

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17.1 B.1 根据图形标识的设置位置,可将其分为:

B.1.1 环境信息标识(H)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识。

B.1.2 局部信息标识(J):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识。

17.2 B.2 图形标识的分类

根据图形标识所表达的意思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B.2.1 禁止标识

禁止标识见表B.1。

表B.1 禁止标识

编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1

禁止入内

H

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入口处或泄险区周边,如: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放射工作场所等;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维护、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

2

禁止停留

H

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具有直接危害的作业场所

3

禁止启动

J

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暂停使用或维修时,如设备检修、更换零件等,设置在该设备附近

人体体表面积计算器 BMI指数计算及评价 女性安全期计算器 预产期计算器 孕期体重增长正常值 孕期用药安全性分级(FDA) 五行八字 成人血压评价 体温水平评价 糖尿病饮食建议 临床生化常用单位换算 基础代谢率计算 补钠计算器 补铁计算器 处方常用拉丁文缩写速查 药代动力学常用符号速查 有效血浆渗透压计算器 乙醇摄入量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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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B.2.2 警告标识

警告标识见表B.2。

表B.2 警告标识

编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4

当心中毒

H,J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5

当心腐蚀

H,J

存在腐蚀物质的作业场所

6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替示标识,下列警示标识设置中,正确的是()。

当心感染

H,J

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场所

7

当心弧光

H,J

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昕

8

当心电离辐射

H,J

产生电离辐射危害的作业场所

9

注意防尘

H,J

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

10

注意高温

H,J

高温作业场所

编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11

当心有毒气体

H,J

存在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

12

噪声有害

H,J

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

17.2.2 B.2.3 指令标识

指令标识见表B.3。

表B.3 指令标识

序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13

戴防护镜

H,J

对眼睛有危害的作业场所

14

戴防毒面具

H,J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

15

戴防尘口罩

H,J

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

序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16

戴护耳器

H,J

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

17

戴防护手套

H,J

需对手部进行保护的作业场所

18

穿防护鞋

H,J

需对脚部进行保护的作业场所

19

穿防护服

H,J

具有放射、高温及其他需穿防护

服的作业场所

20

注意通风

H,J

存在有毒物品和粉尘等需要进行

通风处理的作业场所

17.2.3 B.2.4 提示标识

提示标识见表B.4。

表B.4提示标识

编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21

左行紧急出口

H,J

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处

编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标识种类

设置范围和地点

22

右行紧急出口

H,J

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紧急出口的通道处

23

直行紧急出口

H,J

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紧急出口的通道处

24

急救站

H

用人单位设立的紧急医学救助场所

25

救援电话

H,J

救援电话附近

黄色警示线

编号

名称及图形符号

设置范围和地点

26

红色警示线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放射作业场所、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

27

黄色警示线

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紧邻事故危

害区域的周边

28

绿色警示线

事故现场救援区域的周边

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

C.1 基本警示语句

见表C.1

表C.1 基本警示语句

编号

语句内容

编号

语句内容

1

禁止入内

29

*** 皮肤

2

禁止停留

30

腐蚀性

3

禁止启动

31

遇湿具有腐蚀性

4

当心中毒

32

窒息性

5

当心腐蚀

33

剧毒

6

当心感染

34

高毒

7

当心弧光

35

有毒

8

当心辐射

36

有毒有害

9

注意防尘

37

遇湿分解放出有毒气体

10

注意高温

38

当心有毒气体

11

有毒气体

39

接触可引起伤害

12

噪声有害

40

皮肤接触可对健康产生危害

13

戴防护镜

41

对健康有害

14

戴防毒面具

42

接触可引起伤害和死亡

15

戴防尘口罩

43

麻醉作用

16

戴护耳器

44

当心眼损伤

17

戴防护手套

45

当心灼伤

18

穿防护鞋

46

强氧化性

19

穿防护服

47

当心中暑

20

注意通风

48

佩戴呼吸防护器

21

左行紧急出口

49

戴防护面具

22

右行紧急出口

50

戴防溅面具

23

直行紧急出口

51

佩戴射线防护用品

24

急救站

52

’   未经许可,不许入内

25

救援电话

53

不得靠近

26

*** 眼睛

54

不得越过此线

27

遇湿具有 *** 性

55

泄险区

28

*** 性

56

不得触摸

C.2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实际状况进行选用。除以上基本警示语句外,在特殊情况下.可自行编制适当的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组合使用,也可构成完整的句子。

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9.1 D.1 内容与说明

《告知卡》是设置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它以简洁的图形和文字,将作业岗位上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劳动者,并提醒劳动者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D.1.1 通用提示栏

在《告知卡》的最上边一栏用红底白字标明“有毒物品,对人体有害,请注意防护”等作为通用提示。

D.1.2 有毒物品名称

用中文标明有毒物品名称。名称要醒目清晰,位于《告知卡》的左上方,可能时应提供英文名称。

D.1.3 健康危害

简要表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包括急、慢性危害和特殊危害。此项目位于《告知卡》的中上部位。

D.1.4 警告标识

在名称的正下方,设置相应的警示语句或警告标识,有多种危害时.可设置多重警告标识或警示语句。

D.1.5 应急处理

简要表述发生急性中毒时的应急救治与预防措施

D.1.6 指令标识

用警示语句或指令标识表示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D.1.7 理化特性

简要表述有毒物品理化、燃烧和爆炸危险等特性。

D.1.8 救援电话

设立用于在发生意外泄漏或者其他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情况下的紧急求助电话,便于组织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工作。

D.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为劳动者设立的提供职业病危害防范知识和建议的咨询电话。

19.2 D.2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什么装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替示标识,下列警示标识设置中,正确的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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