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应当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取得()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应当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取得()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发布时间:2023-03-04 14:44:47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应当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取得()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A 、临时检验证书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应当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取得()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B 、最终检验证书

C 、安全生产许可证

D 、海洋石油开釆资质证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人生产使用。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应当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取得()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第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应当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取得()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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