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关于煤矿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B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C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D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正确答案:D】
选项A错误,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选项B错误,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煤矿发生事故,对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审查。”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应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应当由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九)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修改为“煤矿建设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1、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半句和第二十八条是一个意思(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这里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是一个意思。
它是建设矿井竣工验收和之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