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发布时间:2023-03-04 15:24:46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A 、5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B 、7

C 、15

D 、3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曰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之日起多少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即使补报

30天。如果是交通道路和火灾是7天。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扩展资料:

1、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发生后应向上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

事故发生后应向上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算事故死亡,网上说一个月,我记得是24小时阿,占死亡指标吗?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30日内算事故死亡,事故伤亡一经上报,都占死亡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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