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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曰内。

发布时间:2023-03-04 15:26:25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曰内。

A 、10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曰内。

B 、20

C 、30

D 、6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之日起多少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即使补报

30天。如果是交通道路和火灾是7天。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扩展资料:

1、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曰内。

3、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曰内。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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