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形式和权限的区别在于()。
A、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
B、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C、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D、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B】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分配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1、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1、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行为罚、程序上的强制措施--高原刘秋海案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4、件;
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法律分析:(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增加规定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适当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在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增加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还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