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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与裙房消防面积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5 10:04:55

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楼与裙房消防面积标准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类为1000M2,二类为1500M2,地下室为500M2。具体划分时注意:

(1)除用防火墙外,可根据情况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水幕带。

(2)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可按局部面积的一倍增加。

(3)高层中的营业厅、展览厅等设有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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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层与裙房之间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一倍。

(5)高层内有上下连通的开口部位时,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当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

(6)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要采用本部分第10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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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当采用背火温升做判定条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3h,当采用其它防火卷帘时,卷帘两侧应采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系统喷水时间不小于3h,喷头喷水强度不小于0.5L/s,喷头间距为2-2.5m,喷头距卷帘的水平距离宜为0.5m。

(8)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其两侧设启闭装置,并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装置

楼与裙房消防面积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楼与裙房的消防面积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使用性质来确定的。一般来说,高层建筑的消防面积标准要求更高,以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安全。消防面积标准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等要求,以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安全。具体的消防面积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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