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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年限的国家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5 20:37:30

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设计使用年限的国家规定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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