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4.4.2 条及《抗规》3.4.2 条规定,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如不满足则应按薄弱层对待。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的要求:《高规》附录E 及《抗规》附录E规定:
a.底部大空间为1 层时,其转换层上、下层侧向刚度比宜为1,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2,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3。
b.底部大空间层楼大于1 层时,其转换层上、下层侧向刚度比宜为1,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2。
c.当转换层设置在3 层及3 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
《高规》5.3.7 条 高层建筑结构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结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部结构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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