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2、如果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那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纳税等合理费用)×20%。
现行政策,免征个税的前提是5年以上住房且家庭唯一住宅。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而对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1、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特指交易印花税;
2、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5、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屋出售所得也是应税所得之一;
6、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征收方式有以下两种:
(1)查验征收: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2、卖房个人所得税相关注意事项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持各税种计税依据一致。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指的是纳税人转让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合理费用指的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3)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在1%-3%幅度内确定。
(4)对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卖房个税新政策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持各税种计税依据一致。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转让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4,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对其核定征收,在1%-3%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