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房子定价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销售许可证,这里确定的价格为备案价。开发商在这里定价只是个小角色,主要是政府和人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房价受有型的手和无形的手决定,有形的手就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形的手就是市场调节。当房价高于一定程度,市场自己已经没有能力来自己调节了,所以国家就会使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一些政策来影响房价的变化。
(1)含义不同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
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价格。
(2)价格高低不同
备案价格是开发商新售商品房的最高价格,并不是已经出售或者正在销售的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房地产开发商做出的价格承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得突破。如果涨价必须二次备案,说明涨价原因。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说,政府都会要求严格执行房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不允许比备案价格高。
(3)执行标准不同
备案价就是指每一套住房在申请预售时就已经确定了参考价格,而不是现在所普遍采取的随行就市。具体而言,则是对开发商申请预售的每套房子都要进行价格备案,调价幅度超过备案就需要重新备案,不然就可能违规或者不能签约。
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方案中申报的“一房一价”,要明确调价的期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对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
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类的是政府定价。
商品房是开发商定价,二手房是房主定价。
房价(房地产价格)是指建筑物连同其占用土地在特定时间段内房产的市场价值,即房价: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是房地产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最重要的调节机制。房价的价格定位由多种因素构成。
房价有三种存在形式:要约价格、成交价格、申报价格。要约价格随市场行情随时波动,成交价格是供需双方博弈后的结果,申报价格是向政府管理部门登记的结果。而广泛使用的房产成交价格往往是申报价格,而申报价格质量非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