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会抵押楼盘。一般开发商会拿一栋房子或者是整层的房子去抵押,但是他们和银行之间一般都有协议,可以单独为一套房子办理解押手续。业主买房之前一定要查清房子是否抵押。一些开发商会借口不给业主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但在国土房管局交易很容易查到房子的抵押情况。购房者最好不要买开发商已经抵押的楼盘,因为存在的风险较大。
1、重复抵押。
开发商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会选择将部分房源抵押给银行,获得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又为了加速回笼资金,在未经银行同意且没有告知购房者该房源已被抵押的情况下,就对该房源进行出售,这种重复的交易造成了巨大的风险,给房屋权属登记也带了隐患。
2、多方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风险往往发生在房产被抵押给多方的情况下,比如房产同时抵押给银行,工程方,土地管理部门等多个抵押人,最终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如果开发商资金链断开,无法偿还贷款和拖欠的资金。
那么,最终处理起来,房屋的归属问题就会是错综复杂,毕竟各方的利益都要照顾到。而购房者势单力薄,将是最终的受害者。
3、退房难。
开发商恶意隐瞒抵押情况,要么是补办解押手续,继续完成房产交易,要么是支付违约金,同意购房者退房。但是,通常情况下退房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开发商反而会借口解决,延长购房的战线,得到的结果只能是等待。
4、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抵押房产在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偿还清债务的前提下与购房者进行的再次交易。
对购房者来说不仅面临着首付房款的损失,还因为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债务关系的存在,无论是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是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都是不能的,更别提网签备案,到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也是受阻的一件事。
已网签的房子在备案公示期间是不能抵押或另行交易的,所以不会存在已网签还被开发商抵押的情况。很多楼盘都有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的银行也就是办贷款的银行,卖了就会解压,之后就可以网签,只要开发商五证齐全就问题不大。
法律分析
已备案的房子,开发商不可以拿去抵押。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发现开发商私自抵押已经出售的房屋的行为,购房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发现开发商有类似行为的时候购房者也可以进行解决的维权。购房人在购房前仔细查验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许可证中第一栏,是工程名称,很多工程都是分期开发的,要看清楚具体是哪一栋楼宇,自己想购买的楼宇是否在该期的范围内在许可证上有一栏专门写抵押情况的,如有抵押,在备注中会有详细的说明。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如果能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则表明该房屋不存抵押的情况。登记备案被视为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预售之间没有必然的限制关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当房屋建设到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4条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开发单位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当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为了解决后续建造资金,经和银行协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资产设定抵押权时,只要主债权合同有效,并签订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扩展资料: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约定了抵押期限,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约定了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期限届满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权人有权就既存的建筑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抵押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抵押人予以补足。
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进行预售活动,或者由于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进行转让的,都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对于其因预售或转让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进行保全,以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