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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办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3-02-12 13:28:14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卖方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有一份已公证的委托书。

卖房办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二手房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1、签二手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确定了二手房交易的相关事项之后,就需要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了,房屋买卖合同要包括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权属、交付时间等内容。针对这些内容,买卖双方确定无误之后,就可以签署合同了。

2、到房管部分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买卖双方在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可以协商一个具体的时间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也有对此做约定。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之前,买卖双方需要交纳不同税费,比如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然后再向房管部门提出过户申请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领证交房

房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完之后,购房者只需等待通知领取房产证,另外就是买卖双方交接房屋这一流程了。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交接主要是针对房屋内部的家具电器以及二手房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交接。

办理二手房过户要注意什么

1、核实产权

二手房交易纠纷中因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占少数,所以购房者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之前一定要核查清楚二手房的产权。比如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作为出资等情形。如果二手房存在这些情况,先跟卖家针对这些问题协商解决办法,购房者一定要在确保不会产生二手房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再购买二手房。

2、二手房设施设备清点

很多卖家在出售房屋的时候都会把室内的一些设施设备留下来,作为跟购房者议价的筹码。如果买家觉得这些东西确实有点价值,以后用得上,那就要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跟卖家确认一下设备设施的品牌、数量、成色以及能否正常使用,最好是列一张清单,以方便在房屋交接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点、验收。

3、注意费用结算

购房者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时候不要把房款一次性交完了,最好留一笔尾款,方便在交接房屋的时候结算其他费用。最好是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向小区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原房东的欠费情况,这些欠费可能是原房东以前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

卖房子过户都需要什么手续

卖房过户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卖房办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4、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会发生变动,仅仅签订购房合同并不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需要准备好上述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的义务,如果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产权是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卖房过户都需要什么材料

卖方过户需要的手续是房屋过户的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过户登记,然后房屋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为其发放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卖房办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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