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的房产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中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应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除提交有效产权证明外,还应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5、《出租屋登记申请表》。
6、租赁合同。
7、《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报建表。
1、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第三,让房东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周边情况,从言谈间了解房主是否熟知基本情况。
2、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3、你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情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
4、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
5、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6、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7、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
8、要对房屋维修及费用问题做出约定。
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填写租赁合同
二、双方应提交文件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必交要件有:
1《出租屋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报建表;
4共有的房产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5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中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应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6委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除提交有效产权证明外,还应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第3~7项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须提供正本核对后(包括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方能生效。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交验的文件、资料(只核对原件):
1租赁双方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2租赁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三、审查登记
1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必交要件资料和交验资料。
2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合同内容,并将租赁资料输入“房屋租赁系统”。
3区租赁所审批核发。
4当事人到管理服务中心领回《房屋租赁证》。
四、立卷归档
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带着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手续费用一般会让出租房、承租方交纳千分之零点五的交易手续费。办理材料具体如下:
1、租赁当事人出示租房合同、身份证明;
2、房东出示房产证、土地证,也就是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3、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房管所现场提供。
房屋租赁通常是指,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房屋租赁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持租赁双方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监证,签署初审意见;
3、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予以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