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行明确约定;
2、在房屋租赁期间,尽到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即将出售的通知义务,如果承租人明确表态不购买租赁房屋,则要求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3、出售处于租赁状态的房屋时,如果承租人明确表态打算购买该房屋,则房屋出售人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注意合理期限和同等条件两个要件,具体讲,应将房屋出售的价款、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时间等出售条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至少15天的考虑期,如果出售条件发生变化,也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
4、若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则留存承租人对该出售行为知晓的事实,如微信、短信、录音等,承租人在15日之内未明确表态主张权利的,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要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
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但最后签约的肯定是他人;所以,卖方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此时就要注意了。如果一旦出现买方毁约的现象,卖方是可以没收定金的,但是定金却在中介手中,这时就免不得要和中介发生纠纷了。
(1)核实房屋产权证书及房主本人及其身份证明原件;
(2)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在合同中明确写下来;
(3)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包括解押),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4)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或银行不予放款,则存在不能依约付款违约风险。
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卖双方配合。当出现一方因种种原因不予配合时,另一方应书面催告,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
房主租赁期间卖房,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房出售后,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房屋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时房屋产权转移,原租赁合同承租继续有效。出租房屋出售后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此为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